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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於12月5日發布通知,規范電子匯劃收費標准。
據介紹,人民銀行要求,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縣(市)聯社辦理匯兌業務,一律按《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准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收取郵費、電報費;通過郵電部門拍發電報或郵寄信件辦理匯兌業務的,按郵電部門的標准收取郵電費,不得收取電子匯劃費。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說,銀行通過電子匯劃系統辦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業務時,托收銀行負責寄送單據的,可以向收款人收取單程郵費,付款銀行按《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准的通知》中規定的標准向付款人收取電子匯劃費。銀行通過郵電部門郵寄信件辦理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業務時,按郵電部門規定的標准,托收銀行向收款人收取單程郵費,付款銀行向付款人收取郵費或電報費。銀行為未在本行開立結算戶的個人辦理匯款時,仍按現行標准收取手續費,即5000元以下的匯款按匯款金額1%收取,5000元以上,按每筆50元收取,不得收取電子匯劃費和郵費、電報費。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強調,未經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各銀行在辦理不同城市間異地通存通兌(包括活期儲蓄和各種卡)業務時收取手續費、在收取電子匯劃費的同時收取郵電費的,屬於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准的行為,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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