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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於近日出臺並開始試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以規范和約束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此舉是為了預防和避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出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處罰不准、程序不當等問題,提高案件處理的准確性,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
稅務案件審理是指稅務局對調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核和做出處理決定。以往所有稅務案件審理與選案、檢查、執行等工作都由稅務局內部單個部門完成。廣東國稅局出臺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規定,重大稅務案件要交由查處案件的本級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審理委員會設在省及各市、縣(區)國稅局,由局領導及多個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並下設辦公室負責案件初審等工作。
辦法規定,審理委員會對受理案件有權作出同意擬處理意見、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直接做出審理結論等決定。辦法要求,每年經各級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不低於本級上年案發數的10%。因偷、騙稅、逃避追繳欠稅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性質嚴重、案情復雜、爭議程度大、社會影響面廣的案件,不論涉案稅額大小,均作為重大稅務案件,由各級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其他案件是否審理,由各級審理委員會根據涉案稅額大小自行確定,但不應低於最低標准。其中,省級、地級市和縣(區)級的最低標准分別為500萬、50萬和10萬元。為了提高審案效率,辦法限定初審案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最長不超過40天。
據介紹,該辦法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監督,可以更有力地保障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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