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長期以來,券商委托理財一直是市場中的焦點問題,如何充分利用社會閑置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即是資本市場中的重要課題,也是券商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的市場背景因素。可是,由於相應的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在券商委托理財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像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的券商資格問題、委托人的資格問題、受托資金的規范使用以及委托雙方的利益公正問題。值得慶幸的是,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券商委托理財業務明確做出了規定和執行標准。
我們注意到,《通知》中對於接受委托理財業務的券商規定:必須在獲取證監會批准的業務資格後,方可開展理財業務。從目前券商的理財業務的實際情況來看,這一規定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大部分開展委托理財業務的券商都是綜合類券商,業務操作中也能遵守《通知》中關於受托人其它相應規定,且這一部分券商在委托理財規模相對於不符合受托人資格規定的券商,其規模要大的多。因此,對於《通知》中關於從2002年1月1日,未獲得經營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券商不再接受新的委托,以及從明年7月1日起,未獲資格的券商不得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其對目前市場中參與委托理財業務的券商影響較小。
而關於引人注目的委托人資格,雖然《通知》中明確規定了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可作為委托人,但關於銀行資金是否可以直接或間接流入股市的問題並沒有明確表示。銀行資金流入股市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前期市場規范銀行違規資金流入股市,但何為『違規』資金?是否『合規』資金就可以流入股市?市場人士對此一直爭論不休,而《通知》中就這一問題講的比較模糊。雖然《通知》中也談到委托人須確保委托資金不是銀行信貸資金,並要求委托人就資金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但究竟如何區分委托人的資金不是銀行信貸資金,以及如何處罰違規等均沒有明確表示。因此,對於以後可能出臺的相關規定也是市場注目的焦點。這一條規定也對投資者就該問題對股市的影響產生了心理上的壓力,從當日盤中表現來看,不能說沒有受到影響。
委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直是委托理財業務中的敏感話題。《通知》中就該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為防范券商的理財風險起到了較好的作用。同時,從另一方面也杜絕了券商為爭取理財業務而采取的風險較大的利益承諾競爭,也讓一些冒險從事投機的委托人打消了委托理財的念頭,對於維護市場的穩定和降低市場的波動風險也起到了較好的作用。而全部受托投資持有一家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也是為防止利用委托理財資金操縱股價所作的規定,這條規定從長期來看是可以降低委托理財的運作風險。不過,從短期來看,無論是從心理上還是資金面上都會對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
今後,券商的委托理財將在『陽光』下規范進行,以前那些不合規的作法將行不通了,委托理財對於委托人來說也不再是無風險生意,委托資金怎麼使用,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將是委托人和受托券商面臨的重要課題。(上證聯 陶永根)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