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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陸紅因航空事故起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一案,日前一審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審理終結。法院判決美聯航賠償陸紅人民幣46萬多元。這是中國國內第一起運用國際公約審理的涉外航空合同糾紛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5月20日,安徽國風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陸紅女士搭乘美國聯合航空公司UA801航班從美國回國。飛機在日本東京成田機場加油後起飛時左引擎突然起火,陸紅在緊急撤離時受傷。在經過東京當地醫院救護並征得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同意後,陸紅回國內治療。經安徽省立醫院診斷為:右側內、外、後踝骨骨折伴粉碎性移位。
陸紅受傷後,美國聯合航空公司承擔了陸紅兩次手術醫療費用共8.674萬元人民幣。但陸紅認為,美聯航應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制定的『吉隆坡協議』規定的最高限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多次交涉後無法達成協議,2000年4月27日,陸紅在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起訴美聯航,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32099美元。
此間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是中國公民首次使用國際法訴訟國際間民事糾紛。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公民涉外官司也將越來越多。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美聯航對原告在緊急撤離飛機時不幸受傷的事實不持異議,並願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原告的合理請求進行賠償。被告提出,本案不應該引用『吉隆坡協議』,而應該按照國際航空運輸『華沙公約』和中國的民用航空法規定賠償。
2001年11月26日,法院一審宣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海牙議定書》的相關條款,判決被告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賠償原告陸紅人民幣46萬餘元,其中誤工費10.58萬元,傷殘補償費18.6萬元,精神撫恤金5萬元,醫療費8.67萬元。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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