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烏拉圭回合的保障措施協議由前言和9個部分共38條組成,此外還包括一個附錄。前言部分重申了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宣言的宗旨,第1部分則明踴規定本協議是為適用關貿總協定第19條所規定的措施而確立的規則(第1條)。
(一)條件
第2條至第15條是本協議最重要的部分,它詳細規定了締約方實施保障措施所應遵循的條件。第2條規定,作為進口國的成員方采取保障措施,必須是該產品進口數量急劇增加,對國內相同產品或直接競爭的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這個規定與關貿總協定第19條第1款(a)的規定是相同的,但是第2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數量增加包括絕對增加或者(同國內產量相比較)相對增加。『對某一產品實施保障措施需不問其來源』,保障條款的有選擇適用是長期爭論的問題,『不問其來源』明確規定禁止實施保障條款的有選擇適用。
(二)調查
第3條(a)款規定:作為進口國的成員方采取保障措施之前必須符合關貿總協定第10條的要求,按照公開的程序,由主管當局進行調查。調查要合理的通告有利害關系的成員方,以及還要舉行聽證會或采用其他適當措施以使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有利害關系者提供證據或發表意見,以及使他們有機會與其他當事方聯系或交換意見,特別要考慮讓有利害關系者對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發表意見。主管當局還應公布一份結論性報告,包括對事實與法律等有關問題的認定,以及認定的理由。任何情報,在性質上是屬於機密情報,或者作為機密情報提供的,如果能夠說明理由,調查當局要把這類情報作為秘密情報處理。未經秘密情報提供者的許可,調查當局不能把秘密情報公開。秘密情報的提供者要提供秘密情報的非秘密性簡要。如果不能對秘密情報提供非秘密性簡要,必須提出理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作為秘密情報處理,或者不能提供非秘密性簡要又沒有正當理由,或沒有適當來源證實該情報是正確的,調查當局可以無視該情報。
(三)認定
第4條明確了嚴重損害、損害威脅和國內產業的定義。第4條(a)款將嚴重損害限定為國內產業狀態的顯著重大的惡化;第4條(b)款將損害威脅限定為明顯的逼近的重大損害。決定存在重大損害威脅時,要根據事實而不能單憑申訴、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做出決定。根據第4條(c)款的規定,在決定損害或者損害威脅時,所謂國內產業是指在成員國的領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的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體生產商,或者是眾多生產商中,該產品的產量在該產品的國內生產總額中佔相當部分的生產商。
根據本協議,在決定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重大損害威脅的調查中,調查當局要評價國內產業狀況的所有要素,客觀的數值指標,特別是有關產品進口的增加率及增加量(包括絕對量和相對量)、進口產品的國內市場佔有率及銷售、生產、生產率、開工率、收益、就業等方面的變化。必須根據客觀的證據證明在有關產品的進口增加與重大損害及重大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進口以外的因素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損害的責任不能全部歸咎於進口增加。調查當局詳細分析調查的案例以及各類因素的相關性,要迅速公布調查結果。
(四)實施
第5條規定,進口國成員方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在容易調整的必要程度內實施保障措施。如果使用數量限制,則該措施不能使進口量少於最近時期的水平(根據可以獲得的統計數據,這個水平必須是最近3個代表性年份的平均進口值)。如果有正當理由說明防止或者救濟重大損害進口量必須有不同的水平,可以作為例外。為了達到防止或者救濟重大損害的目的,可以選擇最適當的措施。如采取數量限制,作為限制措施的成員方要與有利害關系的供應國就配額的分配、有關產品的供給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實施限制措施的成員方對產品供給有利害關系的成員方,應適當考慮該產品貿易有影響的各種因素,根據有利害關系的成員方在過去代表性年份中的進口總數量和總價格,把配額分配給供給方。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不按照上述方法分配配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