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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協定的主要內容:
原產地規則協定除了前言,由第1部分定義與適用范圍,第2部分關於實施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第3部分通知,審查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第4部分原產地規則的協調,以及附錄1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附件2關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這樣4個部分2個附錄所組成。
(1)原產地規則的宗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推動世界貿易的增長和自由化,加強關貿總協定的作用,以增強關貿總協定對不斷發展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性,進一步實現關貿總協定的目標。明確的、可預知的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能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原產地規則本身不會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礙,倒是能保護締約國所享有的各項利益。要通過公正的、透明的、可預知的、穩定的和無歧視的方式制定並實施原產地規則,建立一個協商機構及工作程序,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決在原產地規則協定方面發生的爭端。
(2)到原產地認定基准的統一工作完成的過渡時期內,締約國要保證遵守原產地適用的紀律,在協議第2條對過渡時期原產地的紀律作了如下規定:
①制定規則要有透明度。從保證可能預見性的觀點看,在制定原產地規則時,在變更關稅分類標准時要清楚表明分類標准的稅目和子目,采用從價計算時要注明計算百分比的方法,在制作和加工程序的標准時要明確能夠授予原產地資格的制作或加工程序;
②原產地規則不能作為實現貿易政策的工具來使用;
③禁止制定有貿易扭曲、限制或者破壞性作用的規則,禁止提出不正當的過嚴要求;
④國內外產品不實施差別待遇,締約國之間也不能實施差別待遇;
⑤原產地規則要有連貫性、一致性、公平性,用合理的方法管理原產地規則;
⑥原產地規則要采用肯定的標准,明確說明哪些制作和加工不授予原產地資格,據此作為肯定標准的解釋;
⑦公布原產地規則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
⑧引進事前評定制度,同貿易有關者如果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資料,當局要在150天之內公布原產地評定結論,這種結論原則上3年內有效,如果評定為無效,要事前通知有關者;
⑨原產地規則的變更或者制定新的原產地規則,不適用溯及的原則;
⑩原產地規則的行政行為,要服從司法、仲裁以及行政審查,審查結果可以修改或者改變原先的評定;
?要嚴守秘密,在未得到提供機密資料的個人或者政府同意前,不得任意泄露。
(3)機構、通告、審議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
①設置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監督協定的運用,同海關合作理事會設置的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加強合作,進行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工作。協議第4條規定,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由各個成員方代表組成,該委員會要選出自己的主席,必要時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一次,以便向各成員方提供機會,就原產地規則運行情況以及目標的進一步實現進行協商,並完成本議及貨物貿易理事會指派的其他任務。委員會要同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合作,就協議有關的問題提供情況和交換意見。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行使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責。
②通告。現行的原產地規則以及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要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以後的切天內向秘書處通告。修改(實質性修改而不是細節性修改)和實施新原產地規則,要在修改或實施前60天內,向秘書處通告,使有關方了解修改或實施新規則的意圖。
③審議、爭端處理,援用關貿總協定第22條、第23條及統一的爭端解決諒解的手續。
(4)原產地規則的協調工作。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立即開始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快調工作,要求在3年之內完成。由關貿總協定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和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負責原產地規則的協調工作,結果作為本協議不可分的一部分。協調原產地規則的先決條件是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用作追逐貿易目標的工具,原產地本身不應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扭曲或破壞性影響,不得提出不正當的過嚴要求,或規定與某一與制作或加工無關的條件。原產地規則應是客觀的、可理解的和可預知的,應是條理清楚的,原產地規則應以連貫的、一致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以肯定的標准為基礎。
(5)特惠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特惠原產地規則要服從第2條對過渡時期的紀律:
①制定規則要有透明度。根據可預見性要求,在制定原產地規則時,在變更關稅分類標准時要清楚表明分類標准的稅目和子目,采用從價計算時要注明計算百分比的方法,制作和加工程序的標准要明確能夠授予原產地資格的制作或加工程序;
②原產地規則要采用肯定的標准,明確哪些制作和加工不授予原產地資格。以此作為肯定標准的解釋;
③公布原產地規則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
④引進事前評定制度,當局要在150天之內公布原產地評定結論,這種結論原則上3年內有效;
⑤原產地規則的變更或者重新制定,不適用湖及的原則;
⑥原產地規則的行政行為,要服從司法,仲裁以及行政審查,審查結果可以修改或者改變原先的評定;
⑦要嚴守秘密,在未得到提供機密資料的個人或者政府同意前不得泄露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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