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WTO對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當中,該協議就農產品國際貿易規范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1.市場准入規定成員國必須將非關稅壁壘關稅化;削減關稅水平,發達國家在2000年底前的6年裡平均削減36%,單項關稅最低削減15%,發展中國家在2004年底前的10年內平均削減24%,單項關稅最低削減10%:進口准入不足的國家,在協議實施的第一年,進口准入量應為基期國內消費量的3%,實施期結束時達到5%。
2.出口補貼成員國承諾削減用於出口補貼的預算開支和享受出口補貼的農產品的數量,就發展中國家而言,必須在10年內將有補貼的農產品出口數量減少14%,出口補貼預算開支減少24%;基期未進行補貼的出口農產品,不得實施新的出口補貼。
3.國內支持對各種國內農業支持手段,農業協議對其中的一些進行了限制,如價格支持、農業投入補貼等,對有些則免予減讓,如研究、病蟲害控制、技術培訓推廣等,並且,發達國家只要支持程度不超過該產品生產總值的5%,發展中國家不超過10%,就不必削減。對發展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免予減讓的范圍,如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缺乏財力的生產者提農業投入品補貼等都不屬於限制范圍。
4.衛生及植物檢疫協議規定,各國采取的衛生及植物檢疫措施不應構成不公正的歧視,從而對農產品國際間的流動造成隱蔽性的限制;各國采用的檢驗措施和依據原則上應以國際標准、准則和建議為基礎。
烏拉圭回合農產品協議從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發達國家的承諾應在2000年底前的6年裡完成,發展中國家的承諾在2004年底前的10年內完成。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