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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允許其成員在國內某一產業由於進口增長而受到損害或者存在嚴重損害的威脅,且需要一定時間對這一產業進行調整的情況下,可以暫時實施保障措施限制進口。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協議》是實施保障措施必須遵守的規則。
一般說來,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是由生產有關產品並受到進口不利影響的國內產業部門啟動的。該產業部門要注意觀察進口的流向和產業自身的情況。若它認為需要采取保障措施,而且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前提條件,就可以要求政府啟動保障措施程序。
只有在經過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確認進口增長正在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後,一成員政府纔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如果調查的曠日持久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一成員可以采取臨時保障措施。
應該明確,國內產業指有關產品的全體生產者,或者是那些產量總和佔該產品國內總產量主要份額的生產者。因此,若只有佔總產量很小份額的少數企業正在受到損害,就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還必須證明進口增長和國內產業嚴重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若除進口增長外的其他因素(如消費者喜好的改變或通過采用高技術生產出了更好的替代產品等)同時也在對國內這一產業造成損害,則這種損害不能歸咎於進口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采取保障措施。世貿組織規定,只要進口國從該發展中成員進口的產品數量佔其該產品進口總量的份額不超過3%,進口國就不能對該發展中成員采取任何保障措施。
當進口國已確認存在嚴重損害並且采取了保障措施時,出口國政府若對此決定不滿,可以向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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