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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一系列協定或協議都要求成員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以此擴大市場准入水平,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主要表現在:
(1)《1994年關貿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即降低關稅和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制,以允許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與國產品進行競爭。這些逐步開放的承諾具有約束性,並通過非歧視貿易原則加以實施,而且一成員要承諾不能隨意把關重新提高到超過約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的允許。
(2)其他貨物貿易協議也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如《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將現行的對農產品貿易的數量限制進行關稅化,並承諾不再使用非關稅措施管理農產品貿易和逐漸降低關稅水平;這類協議還包括《海關估價協議》、《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動植物檢疫協議》等。
(3)《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服務市場,即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通過分階段談判,逐步開放本國服務市場,以促進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減少服務貿易及投資的扭曲,其承諾涉及商業服務、金融、電訊、分銷、旅游、教育、運輸、醫療與保健、建築、環境、娛樂等服務業。
(4)有利於擴大市場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則,即各成員還可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在開放市場方面糾紛和摩擦,積極保護自己;同時,貿易體制的透明度也有利於擴大市場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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