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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形成,這一體制以管理鼓勵不同國家廠商間公平競爭的規則為基礎,而不是以管理貿易的流動來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
世貿組織一系列協定或協議都要求成員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以此擴大市場准入水平,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1994年關貿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其第2條『減讓表』和第11條『一般取消數量限制』要求其成員降低關稅和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制,以允許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與國產品進行競爭。這些逐步開放的承諾具有約束性,並通過非歧視貿易原則加以實施,而巨一成員要承諾不能隨意把關稅重新提高到超過約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貿組織的允許。例如,一國承諾將其進口關稅的加權平均水平降到12%,則在一定時期內,其關稅水平不能再高於12%,除非世貿組織認為該國的特殊情況,使其不能履行義務,纔可依相關協議或條款授權它這樣做。
其他貨物貿易協議也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將現行對農產品貿易的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進行關稅化,並承諾不再使用非關稅措施管理農產品貿易和逐漸降低關稅水平,從而使農產品貿易更多地由國內外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價格,不致於造成農產品價格的過度扭曲。如日本的大米市場長期受高關稅和進口數量限制的扭曲,使其平均價格水平比國際市場高了3倍-5倍。
《進口許可證協議》要求各成員盡量不要使用許可證管理貿易。如果授權允許使用,則盡量使用可以擴大而不是縮小領域貿易的方式來管理。如采用公開一般許可證,只要進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請登記即可進口,不需要經過多個關卡進行審批。
《海關估價協議》要求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時要公平合理、客觀地確定商品的價值,不能武斷或歧視性地確定商品的價值或分類。以便各國商品以合理稅賦水平在進口國進行競爭。其他貨物貿易的相關協議也使各國開放市場的承諾更具可預測性,減少隨意性。如《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動植物檢疫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
《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通過分階段談判,逐步開放本國服務市場,以促進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減少服務貿易及投資的扭曲。這些分階段逐步開放市場的承諾涉及商業服務、金融、電訊、分銷、旅游、教育、運輸、醫療與保健、建築、環境、娛樂等服務領域,亦即我國所指的第三產業。這無疑對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各成員還可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在開放市場方面的糾紛和摩擦,積極保護自己;同時,貿易體制的透明度也有利於擴大市場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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