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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關於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取消了原來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的有關條件和股東資格認定的規定,證券公司從此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此外,在特殊情況下,為及時化解風險,證監會還可要求證券公司增資擴股。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先決條件的取消必將誘發新一輪的增資擴股浪潮,這不僅有利於在目前的市道下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公司的信心和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而且對於通過擴大資本規模來增強券商的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而言都是極為有利的,但我們也要看到,這種促進作用是非均衡的,由於我國券商目前主要存在著有限責任公司、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三種類型,受到不同的其他條件約束,《通知》的實行對它們可以實現的資本擴張和隨之而來的綜合競爭力的提高,以及將要面臨的經營風險的影響都是不同的。具體而言,《通知》實施後,三類券商所將要進行的資本擴張會具有如下不同點:
●《公司法》的限制不同
三類券商都直接受到《公司法》的約束,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在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不受限制的。股東人數的限制會對依舊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券商增資擴股形成一定不利影響。
●資本擴張的實質性約束條件不同
《通知》的實行為前兩類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大大『松綁",只要券商提供非證券資產剝離情況報告、由具備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成本控制計劃,以及資本充實計劃,包括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等就可以進行增資擴股,與以前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所需要滿足的苛刻條件相比,其難度已大大降低。從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只要券商能找到合適的投資者,則增資擴股就可順利進行。而對於已經上市的證券公司而言,則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的有關條件,比如增發,按今年11月14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管理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其發行前一年的淨資產額,超過的,其發行完成當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並不得低於發行前一年的70%。對於上市公司配股也存在類似限制,比較而言,已經上市的證券公司擴募困難得多。
●綜合競爭力的提昇度不同
資本規模的擴張並不必然意味著綜合競爭力的提高,但當資本擴張同戰略投資者的引入結合起來後,則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從近幾年來我國券商的增資擴股狀況來看,大中型企業集團一直都是作為戰略性股東引進的重要對象,這不僅是由於後者資本實力雄厚具有較強的投資能力,還在於它們擁有龐大的業務網絡,能夠為券商帶來一系列豐富的項目資源和業務機會。同時,在增資擴股時,各個券商都希望廣泛吸收全國各地的戰略投資者以利於增大國內市場份額。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已經上市的券商由於在證交所掛牌交易,其國內知名度的提高相對較快,從而有利於它在增資擴股時吸納國內各地資本,從而促進其國內市場份額的擴大。而那些知名度較小的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責任制下的券商在擴募時更多地必然會具有更強的區域性色彩。這一方面是由它們的知名度所限,另一方面也是由於我國目前共有101家證券公司,幾乎每個省市都有幾家,《通知》取消了券商擴募的先決條件後,使擴募變得較為容易,以前由於找不到合適的本地券商而被迫參股投資外地券商的情況可能不會發生,而且在地方利益的驅動下各地政府有可能對轄內大中型企業集團的參股方向進行地域性限制,從而使券商難以吸引到外地戰略投資者的加盟。顯然,股東地域性色彩過濃不利於券商在國內市場綜合競爭力的提昇。
●面臨的經營風險不同
由於《通知》取消了原來關於證券公司經營業績等方面的要求,使增資擴股變得較為容易,因此必將導致新一輪的增資擴股浪潮。對於那些治理結構合理,經營管理穩健且已具備一定競爭力的券商而言,資本規模的擴大將為其進一步向全國發展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提供堅實的資金支持。而如前所述,我國現共有101家證券公司,其中的相當一部分業績都不盡如人意,而且業務單一,基本沒什麼競爭力,若它們也趁此機會在各地政府地方保護主義下迅速增資擴股,也向新的業務領域和新的地域擴張,則它們將面臨相當的經營風險,一方面是由於業務領域和經營地域范圍的擴展對公司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的經營管理層不一定能適應這種新的變化,同時,在一定時期內,全國范圍內所擁有的證券專業人纔也是有限的,在招不到合適的人纔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公司擴張戰略的實現只有降低用人標准,這無疑會加大公司經營風險。盲目擴張所導致的倒閉事件在古今中外的企業經營史上從來就不曾缺乏。而對於已經上市的證券公司而言,由於受到了更為嚴格的增資擴股條件的管轄,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小由於盲目擴張所帶來的經營風險,而且由於作為一個股票可以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經營管理層的經營決策還受到公眾股東『用腳投票"機制的約束,外部監督機制的建立也有利於經營管理風險的降低。因此,《通知》實行後的增資擴股中,有限責任制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制公司所面臨的風險也相應較大。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通知》實施後三類證券公司所面臨的發展機遇是不同的,從總體上說,那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可能迅速進入一個高速擴張期,但同時,它們所面臨的經營風險也會相應上昇,這就要求在新的發展機遇到來時,公司的決策層更要保持清醒的頭腦,盡量要把增資擴股同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培養聯系起來,只有這樣纔能保證公司的發展是可持續的,而不僅僅是曇花一現。(東方證券研發總部 楊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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