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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所進行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法人治理結構有所規范,但某些難點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解決。
1999年9月《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決定》發表到現在已經兩年了,其實施情況怎樣,最近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所進行的第九次《企業經營者對宏觀經濟形勢與熱點問題的判斷》中有了一些了解和有益的啟示。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所規范,但其中一些難點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解決。
在建立科學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如何正確處理『新三會』和『老三會』的關系;合理地確定董事會成員的構成,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和如何發揮他們的作用;以及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是一人兼,還是分兼或分設,一直是我們需要通過實踐研究解決的問題。從這次調查的結果看:
1、『新三會』和『老三會』的關系比較協調,不協調的佔很少數,但也應引起重視。
這次調查結果顯示,股份有限公司兩者協調很好和較好的佔83.9%,一般的佔14.6%,差的僅有1.5%;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為87.8%、11.5%、0.7%。這就說明,經過幾年來的制度創新,企業內部有關領導層面的各種關系大有改善,這就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創造了良好的基礎。
『新三會』和『老三會』關系能否協調的關鍵是它們各自需要職責明確,權限清楚。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常設的決策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黨組織是思想政治領導,工會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機構,職代會是職工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權利機構。而在這些關系中間,公司的重大問題決策權在誰手裡是關鍵中的關鍵。這次調查的結果說明,一是有43.5%的公司是『新三會』掌握全部決策權,這當然是對的。二是有15.2%的公司是『新三會』負責業務決策,『老三會』負責黨務決策,這可能是在我國特殊情況下公司依據自己實際的一種選擇。三是還有30.9%的公司是新老三會通過協調決策,但不知它們是如何協調決策的,其中有哪些問題和經驗,是值得我們注意研究的。四是4.9%的公司新老三會職責不清,導致職能弱化,這是有問題的,則應當及時按《公司法》予以規范。五是有5.5%公司由『老三會』掌握全部決策權,這顯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述情況說明,如何充分發揮董事會對重大問題統一決策的作用,在許多公司還沒有完全實現。
據一些實地調查,不少股份公司存在有股東大會『空殼化』、董事會成員結構不合理和素質不高、監事會形同虛設等現象。又據2001年8月江蘇省工經聯等關於吳江市工業企業改革的情況調查說明,絕大部分改制企業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真正按公司章程運行的很少。一些企業還是穿新鞋走老路,『新三會』活動不經常、不規范,缺乏制衡,責任不清;『新三會』和經理層人員高度重合,往往產生『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可見,在一些地方的股份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並沒有很好地解決。關於這次調查中在設有監事會的公司中,而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如何,沒有具體涉及。也據我們不完全了解,現在不少公司的監事會為何形同虛設,是因為它們的監事會主席是由董事長任命的,他們的待遇、獎懲、任免都與董事長相關,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督。正如有人說的,當前一些上市公司發生的虛假財務報表、不正常的關聯交易、經營領導者的貪污腐化等,公司都設有監事會,可見其監督作用的效用如何。
2、董事會成員的構成中大多數公司設有職工代表董事,但主管部門委派董事的公司比例也不少。
股份制企業的重要特色是有利於職工參與決策和管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有20.6%的企業董事會成員中有主管部門委派的董事,而不知道這些董事是行政官員還是國有資產代表,是不是經營管理方面的內行專家,但也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在一些地方和公司由何單位委派董事的問題還需要繼續研究解決。
3、獨立董事的作用有所發揮,設立獨立董事的公司還應逐步擴大。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董事會中可設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調查結果顯示,有17.9%的公司,其中有23.9%的股份有限公司和15.9%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了獨立董事,這些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依其排序為:提高戰略決策水平,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而維護大股東利益的佔5.1%,中小股東利益的佔11.7%。設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優化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獨立董事是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董事會成員。他不只是代表出資人、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的任何一方,而是從公司全局整體利益出發參與決策和監督。從這次企業家調查系統的調查結果看,獨立董事的設置和作用與我們實地調查的情況比較,是比較多和比較好的,而現實中有些公司不只獨立董事少,而且有些董事不是素質較差,就是受大股東制約,沒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的就是個擺設,不起多大作用。因此,還必須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來源、任職條件、職責權限、薪酬規定等,以及逐步擴大設立獨立董事的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4、有近一半企業的黨委書記兼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比較少,而這樣的交叉任職應盡量減少。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依據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設又相互制衡的原則確立的。從一般理論上講,黨委書記、董事長和總經理應當分設,原則上不應當兼任。而在我國公司制改革的前幾年,很多企業的董事長都兼任總經理,曾因為決策權和執行權不分而出現了不少問題,後來有關《決定》提出,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因此,這次調查正是有一半企業的黨委書記是兼任董事長的,還有20%左右的兼任總經理。調查結果表明,為了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與經理層應當盡量減少交叉任職,董事長和總經理最好原則上不由一人兼任。要兼任的必須堅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企業的公司制改革有所進展,其他有條件的企業還可以向股東多元化的公司發展。
按照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可以有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選擇。從本次調查中各地區企業注冊類型情況來看,其中國有企業佔31.0%、有限責任公司佔28.3%,股份有限公司佔13.5%,其他的集體、私營、股份合作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分別佔8.0%、5.1%、5.6%、8.2%。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佔到企業總數的41.8%。這些調查結果,一是說明公司制改革在全國范圍內穩步推進,而且它們的綜合經營狀況與經濟效益比其他企業都要好。二是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因其有發起方式單一、股東人數少、資本結構簡單、管理方便、易於商業保密等特點,成為目前企業公司制改革的首選形式,佔到企業總數的28.3%,這樣的選擇是合理的,它可以為進一步向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積累經驗,培養管理人纔。三是啟示我們,其他非公司制經濟類型而有條件的企業今後除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以外,還應當逐步改制為多元股東結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權的多元化有利於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因為在這次調查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全部都設立了董事會,這是正確的,而設立股東大會的有77.9%、監事會的有88.1%,有60%到90%左右的企業成立有黨委會、工會和職代會。需要提醒的是,由於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定可以不設股東大會外,還有近10%的公司未設監事會,這顯然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說明這些公司還沒有建立起規范化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經營者的任職和激勵機制有所改善,其范圍與力度有待擴大加強。
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層是負責公司日常的決策管理和日常的生產行政指揮工作,他們是不是有職有權、盡心盡責地服務於企業,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建立健全對經營者的選聘、任用、收入、激勵、約束等機制,一直是我國企業改制中不可繞過的難點問題,也是企業改制發展到今天需要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解決的深層次問題。在這次企業系統調查中與這個問題相關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
1、經營者的任職方式應逐步引入市場機制,由人纔市場對經營者資源進行優化配置。
從這次調查的結果看,股份制企業經營者由市場雙向選擇的僅佔4.8%,組織選拔與市場選拔相結合的佔17.4%,自己創業的佔24.8%,職工選舉的佔19.8%,其他的佔3.9%,而通過組織任命的雖然比前幾年有明顯減少,但還佔29.3%,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佔到36.3%,有限責任公司佔28.7%。這就說明,如何進一步通過人纔市場選拔經營者,由市場評價經營者的業績和自身價值,還需要繼續研究和健全相關制度。為此,建立經營者人纔市場和評價中心,乃是當務之急。
2、加強試點和總結經營者持股經驗,不斷建立與完善對經營者長期激勵的機制。
對經營者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是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內容。如果對經營者只有控制和約束機制而沒有激勵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就難以有效地運行。對經營者的激勵有短期與長期激勵的兩個方面。在短期激勵方面,我國不少企業已開始實行年薪制或各種形式的工資加獎金的制度,而為了使經營者的行為長期化,把自我價值的實現與企業的長期持續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國家已允許企業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對經營者實行股票期權。調查情況表明,當問起經營者股份相當於職工股份的情況和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情況時,有74.5%和61.7%的經營者沒有填寫,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為83.2%和73.3%,有限責任公司為74.2%和59.5%。可見,沒有填寫,即可能沒有實現經營者持股的公司在59%到83.29%之間,而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責任公司高出近10個百分點。應當說,對經營者持股的長期激勵在近年來是有了一定的進展。
在經營者持股的公司中,其所持股份相當於職工持股的情況,最多的為4到10倍,其次是20到50倍,再次是4.9倍,4倍以下和50倍以上最少。至於多少倍比較合適,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不能一刀切,應視每個公司的經營實力、經濟效益、未來發展規劃、職工收入、當地人均收入和消費情況等綜合分析而定。
在經營者持股的公司中,其持股佔總股本的比例,最多的比例是5?20%和20?50%之間,其次是1?5%和50?80%之間,最少的是1%以下和80%以上。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者持股在5?20%和20?50%之間比股份有限公司高出六個百分點。究竟經營者持股佔公司總股本多少比例合適,更是個復雜的問題,我們掌握的系統資料比較少,曾經有人提出過,一般可以佔到5%,也有人說,可以佔10%,其根據都是以自己所掌握情況來分析的。本次調查的結果也可以說是為我們研究這個問題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依據。我們的認識是,其比例過低、力度不大,不利於激勵經營者的持久積極性,比例過高,力度太大,也會影響職工的積極性和企業的凝聚力。當然,更不能借經營者和職工持股,把國有資產量化到個人,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正如有人說的,實行股票期權是有條件的,我國還沒有成熟規范的經驗,需要通過試點。對於需要試點實行經營者持股的企業應研究已試點企業的經驗,並結合自己的情況,多方征求意見,制定比較合理的方案;已試點的企業也應不斷完善提高,使其更好地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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