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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原則是在繼承GATT(Genrealon Tariffs and Trade: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改而來的。它們源自於1994年的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和歷次多邊貿易談判所達成的一系列協議。最主要的幾項原則如下:
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也給予所有締約方。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是指簽訂雙邊或多邊貿易協議的一方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任何第三方的減讓、特權、優惠或豁免時,締約另一方或其他締約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是指在貿易條約或協議中,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對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業)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國的商品當作本國商品對待,把外國企業當作本國企業對待。其目的是為了公平競爭,防止歧視性保護,實現貿易自由化。
無歧視待遇原則
無歧視待遇原則又叫無差別待遇原則,是WTO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它規定締約方一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待遇。無歧視待遇的原則要求每個締約方在任何貿易活動中,都要給予其他締約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締約方能在同樣的條件下進行貿易。
互惠原則
互惠是指兩國或多國之間在貿易利益或特權方面的相互或相應讓與。互惠原則體現在關稅、運輸、非關稅壁壘方面削減和知識產權方面的相互保護等。
關稅減讓原則
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是國家管制進出口貿易的兩種常用方式。與名目繁多的非關稅措施相比,關稅的最大優點是它具有公開性和可計量性,能夠清楚地反映關稅對國內產業的保護程度。在WTO中,關稅是惟一合法的保護方式。不斷地降低關稅是WTO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目前,關稅的總體水平,發達國家大約在4%以下,發展中國家約為10%左右。
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數量限制是非關稅壁壘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慣用的手段,常被用來限制進出口數量。WTO倡導貿易自由化,主張取消任何非關稅壁壘。
數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配額、進口許可、自動出口約束和禁止。
透明度原則
貿易自動化和穩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實現這一宗旨,有賴於增強貿易規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為各締約方的貿易法律、規章、政策、決策和裁決規定了必須公開的透明度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締約方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締約方在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中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涉及到貿易的所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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