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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意見》全文如下:
近幾年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治理整頓礦業秩序、規范礦業權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國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向著好的方面發展。但是,由於地方保護、利益驅動、疏於管理等原因,當前在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方面仍然存在突出問題:有些地方無證勘查開采行為屢禁不止,嚴重乾擾了正常的礦業秩序;一些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施工,擅自進行采礦活動,違反開發利用方案亂采濫挖,重采輕治,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一些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違反法定的程序和條件,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轉讓處置探礦權、采礦權,擾亂了礦業權市場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門超越法定權限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引發了不少權屬糾紛。這些問題阻礙了礦業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對當地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影響。根據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整體部署,必須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進行集中治理整頓。
一、治理整頓的主要任務和基本目標
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刻理解江澤民總書記關於『要使廣大乾部群眾在思想上真正明確,破壞資源環境就是破壞生產力,保護資源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資源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指示精神,充分認識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認真堅決、從快從重』的原則,針對當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及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整頓,及時糾正,嚴格規范;全面取締和嚴格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非法采礦、非法承包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限期停產整頓亂采濫挖、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礦山,重點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和優勢礦產開采過量的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嚴格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與管理制度,及時依法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政案件。
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基本目標是:通過全面排查,逐一整改,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使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工作近期取得明顯效果,實現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治理整頓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勘查、采礦許可證。
對已發放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組織,抓緊進行全面清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逐級具體落實。其中,油氣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清理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油氣督察員進行。
對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違法設置的相互重疊或交叉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都要依法抓緊進行糾正。該吊銷的要依法吊銷,該注銷的要堅決注銷,該協調處理的要妥善處理。
(二)堅決制止違法勘查、開采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經貿、計劃、環保、工商、公安、安全監察等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對非法勘查、非法采礦集中進行全面治理。對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非法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違法行為,要堅決制止並予以處理。
對無證勘查開采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在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非法采礦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礦活動並依法收回其用於非法采礦的土地使用權。對越界采礦的,要限期依法糾正並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對拒不停止越界開采行為的,應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對不按地質勘查設計施工或不按開發方案開采的、逾期不按規定如實提交年度報告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要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邊探邊采的,或以探礦為名弄虛作假實施采礦活動的,要吊銷其勘查許可證並按無證采礦論處,責令立即停止開采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和從重處以罰款。對擅自非法承包、租賃或擅自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要堅決依法查處。
(三)抓緊整頓亂采濫挖。
對采礦企業不按批准的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區總體規劃及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開采的,應責令其限期停產整頓;限期內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對采取破壞性開采方式采礦的,應從重處罰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予關閉的礦山,原發證機關要依法吊銷或注銷采礦許可證。
(四)嚴格規范礦業權審批。
進一步建立健全嚴格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與管理制度。探礦權的審批登記必須嚴格依法控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改革采礦權審批制度,通過有關法規的修改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將采礦權的審批權上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目前開采煤礦、石油、有色金屬和大中型儲量規模的34種重要礦產(目錄附後)的采礦權申請,除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必須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外,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辦理采礦登記發證手續。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法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采礦許可證的發放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區總體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安全、環保等要求。要解決采礦企業布局不合理和優勢礦產開采過量的問題。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要防止大礦小開,嚴格按照批准的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區總體規劃組織生產,嚴禁亂采濫挖。今後對地方小礦發放采礦許可證應當從嚴控制,並充分征求計劃、經貿主管部門的意見。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采礦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符合法定邊探邊采條件的,必須依法申請采礦許可證。未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和審批程序,不能發放采礦許可證。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以及國家規定限制采礦的區域申請采礦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在鐵路、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線兩側不得准許露天采礦。要從嚴控制在河道和海域勘查開采砂石活動。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燒制磚瓦。對沒有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而提出相應的建設用地申請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強化礦產資源開發管理。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強化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管理。
依法督促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依法糾正和查處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礦業權市場秩序,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督促采礦權人對采礦造成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對采礦遺留的坑、井、巷等工程進行封閉或填實以恢復到安全狀態;對采礦造成的危岩體、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統破壞等地質災害進行治理。新辦礦山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重大項目要按規定程序審批。
(六)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
要狠抓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和督察員隊伍建設,保證行政執法人員的純潔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對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政執法人員,要一查到底,堅決處理,絕不姑息。該追究行政責任的,應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按法定程序和權限發放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當審批發證行為應及時糾正。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有不當發證行為的,要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理。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自行辦礦、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參與辦礦的,必須徹底脫鉤,立即退出。對拒不脫鉤退出的,一經查出要從嚴處理。
三、治理整頓的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部署,對地方治理整頓工作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和礦區正常秩序的法定職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切實做好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工作。對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要采取專門的治理措施。對非法開采、選冶、加工、流通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綜合整治,尤其是要從源頭上加大整治和規范的力度。要充分發揮和保護輿論監督、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設立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方便群眾舉報。對媒體披露或群眾舉報的案件,要從快核實,認真查處。
要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認真分析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從加強法制建設、用好規劃手段、研究規律性問題、合理調整和處理相關的利益關系等方面,研究探索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治本之策。
(二)時間安排。
2001年底前,力爭完成取締非法采礦和清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任務,治理整頓的各項主要工作取得明顯進展。2002年6月底前,關閉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礦山,糾正亂采濫挖現象,全面落實治理整頓的各項目標和任務。
(三)檢查驗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做好各項有關工作,並於2001年底和2002年6月底將各階段進展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全國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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