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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商洛地區中級法院近日對去年氰化鈉泄漏引起的政府告企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進行審理,一審判決受害方丹鳳縣政府獲賠86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7月,司機胡寶林等人與陝西鳳縣四方金礦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從湖北省棗陽市金牛公司運輸液體氰化鈉到四方金礦。2000年5月,寶雞市警方向四方金礦公司下發了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暫停辦理這個公司購運液體氰化鈉的有關手續。可是公司供應科原科長楊品生卻擅自安排無危險品准運證的司機胡寶林為公司運輸氰化鈉。9月中旬,胡寶林在楊品生的催促下,又私自僱用無運輸危險品資格的鄧小琦同他一起到湖北拉氰化鈉。張國井作為氰化鈉生產公司的銷售經理,對胡、鄧二人未進行審查,就違規批准將氰化鈉發給他們。胡、鄧兩人駕駛的車行駛到陝西丹鳳縣境內時,因嚴重超載而翻入路邊丹江支流鐵河裡,10多噸劇毒氰化鈉全部泄入河道,引起丹江流域的嚴重污染,直接威脅到下游幾十萬人的生命安全,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188多萬元。
今年5月28日,商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丹鳳縣法院對有關責任人的刑事判決,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胡寶林有期徒刑5年6個月,鄧小琦、張國井有期徒刑5年,楊品生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在責任人受到刑事審判的同時,丹鳳縣人民政府依法向商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湖北省棗陽市金牛公司、鳳縣四方金礦有限責任公司和胡寶林、鄧小琦等賠償由此事引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費。商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由湖北棗陽市金牛公司賠償丹鳳縣政府經濟損失692.5萬元,鳳縣四方金礦賠償129.84萬元,由胡寶林、鄧小琦等賠償43.28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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