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從11月16日起,北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在申請前6個月持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12個月以上,並且目前仍在繼續繳存。
據北京晨報報道,《通知》規定,向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申請個人貸款(含組合貸款中政策性個人貸款部分)的借款人,在申請個人貸款的前6個月,須持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12個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繳存住房公積金。而且必須是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按批准後的比例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含補繳住房公積金或預繳申請貸款日之後的住房公積金部分。緩繳和封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予發放個人貸款。據介紹,對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已向個人或代辦機構出具了《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調查通知單》的貸款申請,將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
有關人士解釋說,新規定不會給想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帶來很大影響,北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是絕大多數,新規定的出臺有利於保護他們的利益。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