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行政許可法》征求意見稿已出臺。意見稿明確今後設定行政許可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但同時強調金融保險證券業市場准入及其他重要領域仍需行政許可。
根據國務院法制局組織起草的這份征求意見稿,下列事項將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不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自然人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通過市場競爭能夠解決的;通過民事賠償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責任能夠解決的;通過規范、公正的中介機構或者行業組織自律能夠解決的;通過制定標准並加強事後監督能夠解決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領域,意見稿也予以明確規定。分別是: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無線電頻率、有線電視網絡等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生態環境的保護;電力、鐵路、民航、通信、公用事業等壟斷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金融、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者利用需要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投資的項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銷售,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或者特殊技能要求的資格、資質;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自然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運營;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事實;新聞出版印刷、廣播電影電視、娛樂業等從業機構的設立和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涉及自然人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其他事項。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