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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經濟和文化概念。從19世紀末開始,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之間就開始就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了國際合作,並在此基礎上逐步產生了一些專門的知識產權公約組織,如1893年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合並而成的BIRPI(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成立的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這些公約組織經過多年的努力,在GATT成員體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之前,世界上已經存在近20個有關知識產權的協定,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巴黎公約》(工業產權)、《伯爾尼公約》(版權)、《羅馬公約》(鄰接權)和《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
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投資無論從廣度還是深度來講都有極大的發展。TRIPS以前的有關知識產權協定的不足之處就逐步顯露出來,具體表現在:《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沒有專門的國際條約;對計算機軟件和錄音制品應當加強國際保護;已有公約對假冒商品的處理不夠有力;沒有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等等。
為了保護本國的利益,美國、歐共體成員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發達國家成員紛紛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到多邊談判的議題上來。1987年10月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代表提出,有關知識產權規范的談判,不能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各項協定和世界版權協定作為惟一的基礎,還應通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在確立更有效而統一的原則方面達成一致。針對美國的提議,以埃及、阿根廷、印度、巴西和南斯拉夫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成員紛紛反對,認為應當把制止假冒商品貿易與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區別開來,保護知識產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務。但經過艱苦的談判,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最終達成妥協,於1993年烏拉圭回合結束時簽署了於1995年1月開始正式生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
TRIPS是WTO生效的協議中最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要求的一個協議,TRIPS知識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版權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信息秘密專有權等范圍。TRIPS的宗旨是加強對知識產權實行有效和充分的保護,並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建立多邊框架和規則,處理國際假冒產品貿易問題;明確知識產權是私有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的使用,一般構成侵權;承認各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公共政策的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上的目標;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其國內實施法律和規章方面特別需要最大的靈活性;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TRIPS最終的目的是通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從而有利於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及促進生產者與技術知識使用者互利,並促進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TRIPS是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多邊協議,與以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定相比,TRIPS在很多方面都具有明顯的進步。首先,TRIPS內容幾乎涉及到了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范圍比以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定的范圍要廣得多;其次TRIPS將關貿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中關於有形商品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適用性;再次,TRIPS是在美國的威脅下發展中國家做出讓步的結果,較多地反映了發達國家的意圖,總體保護水平較高,在多方面超過了現有的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最後,為了從根本上保證TRIPS的實施,世界貿易組織專門設置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監督TRIPS的實施。TRIPS強化了協議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把履行協議保護產權與貿易制裁緊密結合在一起;另外,TRIPS還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和保護措施。隨著TRIPS的生效實施,國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起來。
隨著國際政治經濟合作的深入開展,發展中國家正在通過種種努力使自身在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效力、范圍和利用水准達到了TRIPS協議的水平。
應該看到,雖然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已經取得很大的成績,但從TRIPS的基本原則和最低要求而言,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的標准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那麼,到底發展中國家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差距具體體現哪些方面呢?
首先,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措施還不完善。
其次,發展中國家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再次,發展中國家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另外,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作為WTO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TRIPS協議的規定,但很顯然,TRIPS的要求仍遠高於目前多數發展中國家所能達到的水平,所以如何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仍是富國與窮國爭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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