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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就加強企業登記審查工作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盡快建立和完善企業登記審核責任制。
通知說,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有關的人員要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職權對企業登記材料和證明文件進行認真審查。受理人員對企業登記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簽署受理意見;審查人員對企業登記材料是否符合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核准人員對受理、審查人員的意見進行復核,並在法定時間內簽署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意見。受理、審查合為一個環節的,受理審查人員一並簽署受理、審查意見。
通知要求,企業登記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受理、審查、核准企業登記材料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對登記材料不全、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不具備企業登記條件予以登記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一般工作過失,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後果的,進行批評教育;對多次發生工作失誤,不適合在企業登記崗位工作的,要調離企業登記工作崗位;對明知不符合有關規定,仍予以登記,情節惡劣,直接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完)
工商所將為企業建立『經濟戶口』
記者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獲悉,各工商所將在明年年底以前為屬地企業建立監管檔案。
據了解,這種被稱為『經濟戶口』的監管檔案包括靜態管理檔案和動態監管檔案。靜態管理檔案的內容依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企業登記資料,以登記注冊內容為主,主要包括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金)、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開業日期等基本情況。動態監管檔案的內容以工商所對企業日常監管情況為主,包括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檢、處罰等情況。
工商總局明確工商所屬地監管職責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決定擴大工商所對屬地企業的管轄范圍,並明確了工商所監管的權限和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下發的《關於加強對企業屬地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所對住所(經營場所)在本管轄區域內的各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均有權進行監督管理。這其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非法人經營單位。
工商所擁有對企業監督管理的四項權限:對轄區內企業依法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的檢查權;對涉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進行詢問、取證、查閱有關資料的調查權;對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可在報告所在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同時,直接向該企業的登記機關反映問題,並提出處理或處罰建議的建議權;在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權限內,有權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處罰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的這份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工商所對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其中包括:是否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是否按規定懸掛或放置營業執照,有無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行為;是否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印章、信箋、產品或包裝使用的企業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是否擅自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開展經營活動;是否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是否抽逃注冊資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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