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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難題來自於體制——包括產權制度、管理體制和企業機制——制衡。原因很簡單,跨國化的企業必須是市場化的企業,跨國化的基礎必須是市場化的基礎。而這一點,正是我們最缺乏的。
兩年來,對外投資一直是炙手可熱的話題。『走出去』是政府的號召,也是企業的願望,理應能夠順利推進;但真『走』的時候,似乎又總有這樣那樣的羈絆,不管是項目審批、資金匯出,還是設備出口、人員外派。
正像我國所有的經濟問題一樣,對外投資作為企業的一種經營行為自有其內在規律和運行方式,不應添加太多的非經濟色彩,但體制障礙卻總也繞不過去。所以,我國的對外投資就呈現出並不奇怪的鼓勵與限制並存、正常行為非常操作的奇特景觀。
對外投資規模的官方統計與實際發生之間可能的巨大差距,再清楚不過地對此作了說明:到目前為止,官方統計我國對外投資總額是70多億美元,但權威國際組織的統計是300億美元左右,而有些專家估計可能高達700多億美元。
我國的跨國投資依然微不足道跨國投資產業組織理論告訴我們,企業對外投資欲望的強弱、能力的大小,取決於其所有權優勢。一個企業擁有的包括技術、專利、工藝、產品、品牌、信息、管理、營銷甚至創新精神等等有形及無形的所有權優勢越多,則交易能力越強,成本優勢越大,對外投資的能力也就越強。
所有權優勢是企業特有的,但與所在國的技術和創新能力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換句話說,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科研基礎越雄厚,技術及創新能力越強大,則具備對外投資能力的企業越多,對外投資規模越大。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跨國投資日趨活躍。聯合國貿發會議有關統計資料表明,1999年全球對外直接投資達到7999億美元,在上年6871億美元的基礎上增長16·4%。初步估計,2000年的全球對外投資將突破1萬億美元。其中,發達國家佔90%以上。我國是吸收外商投資大國,實際外商投資累計已經突破3500億美元,佔全球跨國直接投資存量的5%強;同時我國又是對外投資小國,根據我國政府統計,目前對外投資總額只有76億多美元,佔全球對外投資總量的0·1%。即使按有關國際組織統計,我國截至1999年底對外投資總額為256億美元,也僅佔全球的0·5%。這實際上已經基本表明了我國在全球跨國投資流動中的地位。
最大制約因素是體制1999年,我國開始從戰略高度重視對外投資,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並已取得成效。最近兩年,我國對外投資額都突破6億美元,相比從前有了大幅度增長。但無論從宏觀還是微觀角度看,我國的對外投資都遠未達到預期目標。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0年底,我國境外企業累計6296家,協議投資總額112億美元,其中中方投資額76·3億美元。1999年我國企業對外投資6億多美元,佔當年全球對外投資總額的0·07%,2000年對外投資6·2億美元,約佔全球的0·06%。
即使從我國發展中國家的水平來衡量,這樣的規模也是遠不相稱的。並且在這樣總體規模很小的情況下,我國的對外投資結構仍顯示出極大的不合理性。表現在行業分布上,就是貿易型企業最多,佔61%,其次是資源開發佔19%,生產加工12%,交通2%,其他6%。
這樣的產業分布結構,明顯地沒有體現出我國的競爭優勢和我國企業的所有權優勢,反而表現出體制壓抑導致的扭曲。
同時,我國的對外投資也沒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相應增長。過去20年,我國的對外投資呈波浪型發展,特別是90年代以來,由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對外投資的波動很大。1991年我國的海外投資曾達到3·7億美元,此後逐步減少,到1994年到達谷底,然後又有所回昇,但是仍不穩定,在國家提出『走出去』發展戰略和積極鼓勵境外投資後纔又有大幅度增加。這樣的發展曲線也表明,不可預測因素對對外投資的影響極大。
宏觀分析和實證研究都使我們認識到,我國對外投資的最大制約因素來自於體制——包括產權制度、管理體制和企業機制。
大規模對外投資條件尚未成熟已有太多的文章在論證我國企業已經具備了『走出去』甚至是大規模『走出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暫且不論,但從可能性來說,鑒於目前產權、體制、企業制度等深層次的問題遠未解決,有利於『走出去』的宏觀和微觀條件似乎都尚未成熟。
從對外投資的基本理論和世界各國對外投資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出兩個規律性且是根本性的問題:一是對外投資的主體是具有所有權優勢的企業;二是對外投資的宏觀基礎是企業所在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在研究我國的對外投資時,卻還需增加一個在國外理論研究或實踐探討中通常忽略的前提,即:企業必須是市場化的企業(包括產權結構、管理體制、經營方式等),基礎必須是市場化的基礎(包括經濟制度、法律體系、市場競爭等)。某種意義上,這一在市場經濟國家被忽略的前提對我國是最為至關重要的,我國對外投資的行為主體、產業選擇、監管制度可說皆源於此。
在日益融入全球經濟的大背景下,我國吸收外資和對外投資的雙向流動已是必然。我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和今後相當長時期的發展水平決定了,起碼在20年內,我國吸收外資要遠遠大於對外投資。
但我國總體經濟規模龐大,產業發展水平存在很大差異,某些領域已經具有了相當的市場規模和充分的市場競爭,培育出了具有所有權優勢的企業,並已開始實質性的對外投資,如家電、服裝、紡織、通訊產品制造等行業。這相比此前的『窗口型』、『夫妻店』對外投資,已是另一個層次。遺憾的是,面對新的形勢和要求,我們的對外投資審批、監管卻已大大滯後,制約了對外投資的良性發展。
對外投資和監管體制的市場化我國對外投資的項目審批、外匯管理、後期監管等的繁瑣與松散、低效與不力並存已是長期的問題。一個投資項目審批需蓋章上百個,數年馬拉松跑不下來,幾萬美元的外匯匯出正規渠道辦不了只好曲線出國等等,成為最直接的對外投資制約因素。於是就有了這樣的問題:一方面從戰略取向上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另一方面在具體政策取向上又是限制的。其深層次原因在於,我國缺乏市場化的企業。
對外投資的主角是市場化的企業。而我們的大部分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政企分開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方面仍未根本完成,這些企業(假如有所有權優勢的話)的對外投資就必然面臨兩難的問題:誰為對外投資決策並負責?企業領導作決策,政府如何進行有效監管?
要知道,我們對國內的國有資產管理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而對外投資管理難度之大已到了幾乎不可能有效監管的地步。而政府作決策的話,它又如何對項目管理和盈虧負責?至今為止,6000多個對外投資項目鮮有成功者,正是這種困境的必然結果。而這種情況下,對外投資的審批管理也不可能放松——於是進入了死胡同。
但這也使我們看到了解決對外投資監管問題的關鍵所在:建立市場化的企業。說起來挺虛,但也最實在——有了這樣的企業,目前繁瑣低效的審批手續都可以取消,有效的監管制度會在全新的基礎上建立;沒有這樣的企業,取消限制等於某種程度上放任國有資產流失,所以是不可能的。
目前來說,對不同企業的對外投資應該區分管理:對於已經是市場化企業(如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的對外投資,應該大幅度放寬限制,不管是投資審批還是外匯匯出。
政府有關部門應從國家利益出發,確定禁止或限制對外投資的產業(項目)目錄,不在此列的對外投資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不再做投資可行性的評估審批。同時,原來為防止外匯流出而采取的限制措施也應逐步取消,除非國際收支出現了特殊情況。國內外的實踐都證明,嚴格的資本管制對長期的國際收支並不能產生好的效果,因為資本的趨利避害本能決定了它的流動性,而全球化又使這種流動成為跨國界的,嚴格資本管制因加大了風險反而加劇資本外逃。我國的國際收支中,每年有100多億美元『去向不明』,原因不是簡單的監管不力。
另一方面,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采取的審批限制措施,卻只有在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革之後纔能取消——那又是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事情了。(中國外經貿研究院研究員 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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