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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於11月1日發布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價格舉報的范圍、形式、工作原則、受理機關、分工管轄,以及工作程序等。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外,可以自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辦理價格舉報件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該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答復舉報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直接受理的價格舉報件,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並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價格舉報件,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機關,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規定》中明確,對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的舉報,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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