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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於近日以國家經貿委第二十三號令發布實施。
國家經貿委要求,自2002年5月1日起,各地經貿委在辦理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或登記備案、減免稅手續時,要嚴格執行《資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評估以及投資項目招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標底審查單位的資質。今後凡從事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已經具有其它領域諮詢資格,過去曾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進行過諮詢服務的中介機構),須按《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等級資質,方可開展相應業務。不具備相應等級資質或違規開展業務的中介機構,要予以相應處理。國家經貿委將不定期對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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