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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場嘉賓:馬曉野 博士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
讀者周小姐提問:據說入世後政府會取消對很多行業的補貼,請問WTO規則中哪些補貼是被禁止的?有沒有哪種補貼是被允許的?
答:WTO對補貼有很多的規定,原GATT第十六條就是關於補貼的規定。1957年又增加了對出口補貼的附加規定,完全禁止了對初級產品以外的任何產品的出口補貼。1994年通過烏拉圭談判又簽訂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除農產品補貼以外各種形式的補貼做了統一的規定。而烏拉圭回合農產品協議的核心也是補貼問題。
WTO定義的補貼源於政府財政,具體形式包括一切直接資金轉移的政府行為,包括貸款擔保、稅收豁免、收入支持和價格支持,甚至包括政府通過向基金支款而達到同等目的的行為。
盡管WTO定義的補貼范圍很廣,但是WTO重點是對付對出口有影響的直接出口補貼,這一類的補貼屬於必須取消之列。其次,對於專向性支持出口的生產補貼也必須取消。再次,對於那些不是針對出口的國內補貼,WTO禁止與進口替代相掛鉤的補貼。對其他對減讓義務有影響的國內補貼,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異議,提請磋商。因此,WTO在被禁止的補貼之外還列出一類『民不舉官不究』的補貼,雖然不必取消,但是只要有其他WTO成員起訴,十有八九最後還要取消。最後,還有一類補貼明確定為不可起訴的補貼,在這一類補貼范圍內的措施,不在WTO紀律管轄之內,但是要進行通知以增加透明度。
WTO補貼協議承認,補貼可以在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經濟發展計劃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專門有一些特殊規定。如果讀者問的補貼屬於明確定為不可起訴的補貼則可以保留。如果屬於可起訴的補貼,則要看談判代表是否有能力爭取保留被起訴的補貼。其他被禁止的補貼,政府至多可以依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延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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