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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人員在10月25日上午分組審議政府采購法草案時提出,要建立完善、健全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堅決抑制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權錢交易和其他腐敗行為。
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為,政府采購作為一種高效、先進、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其有效運行和迅速發展,必須要有法律作保證。只有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盡早制定政府采購法,纔能保證全國政府采購法制的統一,有力地推進我國的政府采購活動規范運行和蓬勃健康發展,防止采購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杜絕暗箱操作,降低采購成本。應盡快制定和出臺法律,對機構設置及其職責作出明確規定,規范其運作,從而推動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的擴大。
成思危副委員長認為,目前政府采購制度纔在我國開始建立,集中采購的目錄不宜過寬。負責采購的單位應是綜合性集中采購機構,屬於非營利性機構法人,對其職責和工作程序應作進一步明確規定。柳隨年委員認為,對於負責采購的機構,要確保采購機構工作人員的素質,對采購對象要確保節約資金和確保產品質量之間的平衡,以維護國家利益。
吳德馨委員認為,草案應進一步增加規定,加強監督。因為在實際操作中,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如談判小組的選擇、標書的撰寫等都可能存在人為的傾向性,這些方面都應考慮在法律中加以規范。周強委員認為,應對集中采購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監督,從一開始就實行嚴格的監督機制,用制度管人,否則容易造成新的腐敗。
聶力委員認為,草案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采購人的違規行為缺乏必要的經濟和行政執法手段,將影響監督部門的執法力度和法律的權威性,應補充這方面規定。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宋清渭說,草案中有關於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的規定力度不夠,應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實行全方位、全流程的跟蹤監督和管理,從而達到有效抑制腐敗的目的。
有的委員提出,政府采購法涉及到商標法、金融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在制定、修改過程中應與有關法律相銜接,法律所調整的范圍、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均不得與其它法律相抵觸,從而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關聯性。有的委員還認為,草案將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的范疇,但對服務的內容表述不夠明確。建議將一些重要的、大量發生的服務項目列舉出來,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維修服務等,使采購服務項目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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