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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轟動一時的三菱帕傑羅汽車事件後,日本汽車廠商又一次被中國消費者告上了法庭。10月1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產尼桑風度轎車的購買者與銷售者、生產者對簿公堂,此案原告認為兩被告有意隱瞞產品質量問題,要求給予雙倍賠償。
3擋起步、3擋走車
新車『哎喲喲』
2000年5月26日,李先生在北京市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日本日產公司生產的尼桑風度轎車,並一次性支付了45萬2千元的購車款,而後將該車開至長沙使用。
兩個多月以後,李先生的司機發現,該車起步費勁,噪音大,似乎是自動檔位的問題。於是李先生與銷售公司聯系修理事宜,並在日產公司的指導下,於8月9日來到日產公司特約維修站武漢寶豐進口汽車修配廠。經該廠鑒定,車輛自動變速箱電磁筏線束插頭鏽蝕、斷落,為車輛自身故障。之後,李先生將車輛開回北京,提交北京市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檢驗,證實了寶豐修配廠的檢測結果,並說明這一故障導致換檔手柄在D檔(自動檔)位置時,變速箱處於非正常工作狀態,即無法自動換檔而是一直處於3檔狀態。
李先生為此向日產公司北京事務所提出賠償其由此發生的損失並要求退車,但遭到了日產方面的拒絕。日產公司認為電磁筏線束的問題只是小毛病,更換完全可以解決問題。在法庭上,銷售公司的代理人甚至表示李先生這種堅持不肯更換並訴諸法庭的態度屬於『惡意訴訟』。
不是不想換 只是換不得
經過李先生和日產方面的多次交涉,日產幾次要求其前往特約維修站進行更換,並表示願意承擔其從長沙到武漢、從武漢到北京所發生的費用,由於車輛無法使用而造成李先生的經濟損失,以及其在北京商檢部門辦理商檢手續的費用。然而李先生堅持要求退車。當記者問及此做法的原因時,李先生無奈地說,首先,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明文規定,使用者不得對車輛進行改裝,否則商檢部門將不對其進行檢驗;此外,在隨車附的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確規定,在車輛的使用過程中,嚴禁2檔起步,否則將對發動機造成重大損害,雖然這是就手動檔車輛而言,但是其原理同樣適用於自動檔車輛。此車使用以來,起步行車一直處於3檔狀態,難免不傷害到發動機。所以,李先生認為,這並不是簡單的零配件更換問題,而是有可能影響車輛日後行駛的大問題,誰也不可能拿四、五十萬打水漂、開玩笑。
但是對於李先生的起訴中提出的『二被告隱瞞產品質量問題,以次充好,向原告銷售不合格產品』,銷售公司的代理人認為,該車在進行報關時已經獲得了海關合法的進口檢驗合格單,理應認定為合格產品。
至於日產方面的態度,其代理人更是表示,由於李先生和日產根本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所以其要求與日產解除買賣關系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生產、銷售、消費
三者關系有頭緒
在法庭上,日產方面提出,該車的電磁筏線束是由於密封不嚴的原因出現鏽蝕現象的,而密封不嚴絕不可能是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可能是在運輸或使用過程中由於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日產代理人還提到,該車在長沙使用時正是當地的梅雨季節。
德恆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表示,產品出現的質量問題無論是生產、運輸,還是銷售過程中,消費者都可以向生產商和銷售商中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如果故障最終證實並非其所為,其擁有向過錯一方追索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作為弱勢方,不具備調查故障發生源頭的條件而設立的。
然而,日產的代理人指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只有當產品的缺陷導致人身或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生產者纔應當直接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車輛的故障並沒有造成人身或本案車輛以外的損害,所以日產不應承擔產品責任。
目前,本案還在審理過程中,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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