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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管辦日前就設立期貨經紀公司上海營業部有關事宜發出通知,對現階段在上海設立營業部具體時間和標准作出了詳細規定。
通知明確,申請設立上海營業部的期貨經紀公司,須財務狀況良好(以審計報告為准),具體包括:(1)公司注冊資本足額到位,且無抽逃;(2)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符合公司經營活動規模相適應的水平,經調整的淨資產/客戶保證金?(乘號)100%>8%。貨幣資金達到符合公司經營活動規模相適應的水平,可設立營業部5家,每增設1家,相應增加資本金、貨幣資金500萬元;(3)實際淨資產?注冊資本的90%,其中實際淨資產=賬面淨資產—實際已形成的壞賬或潛在壞賬,如:客戶穿倉、應收賬款中的呆帳、實物資產中的不良資產、投資損失等;(4)不佔用挪用客戶保證金,保證金存款+應收保證金-開倉准備金+結算差異-應付保證金>0,其中應付保證金不包含透支客戶的借方餘額;(5)利潤核算真實,無連續2年虧損。
通知規定,申請人營業部部門設置必須健全,崗位職責明確,必備人員充足;有合乎條件的營業場地和交易設備;營業部的管理制度,必須符合『四個統一』的要求,同時必須建立財務內部核算制度,並承諾按規定及時、正確向屬地監管部門上報報表;必須是期貨交易所、協會的會員;除公司總部存放在各交易所的50萬元結算准備金外,還必須有300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自有資金和客戶保證金必須實行專戶存儲、分戶管理,嚴格執行一戶一碼制;上兩個年度中,申請期貨公司有一個年度的代理額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上,手續費淨收入水平在全國(或上海地區)平均水平以上;中國證監會規定及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在時間上,通知要求,1996年經上海證管辦初審通過報證監會待批的營業點,其設立上海營業部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為10月25日,10月31日前,證管辦完成對1996年經派出機構初審通過報證監會待批的營業點申報材料的初審,報證監會復審;申請新設上海營業部的公司,其設立上海營業部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為11月16日,11月30日前,完成對新設上海營業部申報材料的初審報證監會復審;未經批准已開展業務的營業點,應進行清理、關閉,清理截止日為2002年6月30日;今後對營業部的設立審批仍按證監會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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