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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保險公司自律能力增強和市場秩序好轉,我國保險監管將由目前的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逐步向國際上通行的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監管過渡。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吳小平日前在此間召開的『中國的保險監管與精算實務國際學術研討會』上作此表示。他說,我國保險市場發育不夠成熟,保險法制還不健全,保險企業自我約束能力不強,因此,中國保險監管目前以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 據了解,自1998年11月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針對保險市場秩序混亂、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粗放、內控制度嚴重滯後等問題,保監會把監管重點放在了對保險市場秩序的監管上:全面清理保險業務。停辦了近千個未經審批或報備的地方性險種,並將險種開發權集中到了各家保險總公司;整頓保險市場秩序。財產險市場以整頓機動車輛險為主,人身險市場規范業務經營,防止誤導被保險人,制止長險短做、變相洗錢、強制投保等違法違規行為,中介市場以整頓代理機構為主要內容,重新審核登記了近6萬家兼業代理機構,打擊地下中介活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到目前為止,共查處了58家保險分支機構和2家專業代理公司、1家外資保險中介公司,取消了5家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代理資格,撤銷了4家嚴重違規的外資代表處,對13名保險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行政處罰,並取消了其中10人的保險任職資格。
吳小平說,隨著保險公司自律能力的增強和市場秩序的好轉,我國保險監管將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監管方式過渡。他說,確保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保監會為此制定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通過監測這套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和分析,依據審慎監管原則,作出是否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同時,也可指導和督促保險公司適時監測自身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以保證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據悉,保監會已在今年讓各保險公司試運行,以檢驗各項指標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在試運行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建立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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