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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馬曉野博士就『入世後對外開放先要對內開放,外企都享受國民待遇了,國內企業也會享受同外企一樣的政策』這一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WTO的國民待遇條款是一條重要的條款。該條在原關貿總協定中是第三條,也是關於非關稅措施規定的『第二部分』的開章第一條。該條主要規定了:貨物一旦進口,並交納了關稅以後一概視為國內產品,在國內稅收和商業法規方面不得受到歧視。
1994年WTO成立時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將國民待遇原則擴大到了投資方面。但是其重點是針對『限制貿易和對貿易有扭曲影響的投資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是WTO義務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必須按國民待遇原則調整有關法規,糾正對貿易有限制和扭曲的投資規定。這其中就涉及我國一部分外資政策法規。
要求『對外開放要先對內開放』享受外企待遇則是另一方面的問題。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探索式的前進使得各方面的改革不能同時到位,政策有不平衡的現象。例如,外企目前在某些方面享受優惠待遇。這是由於在改革開放初期,計劃把能源、材料、勞動力等等都管起來了,計劃外空間很小。只有在其他方面給外企以優惠纔能補償市場條件不具備造成的額外成本支出,外資企業纔有可能生存。這造成了目前現實中政策的不平衡現象。
中國加入WTO為我們全面檢討國內市場環境,著手清理競爭『場地』提供了一個契機。隨著價格的放開和市場的發育,國內企業開始覺得一些對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是『超國民待遇』,要求適當調整以便公平競爭也是情理之中的。這幾年政府有關部門在某些個別的方面也是本著這一思路在試探。例如,衛星通訊運營就首先對國內非電訊企業開放了。下一步進入WTO後再對外逐步開放。但是各行業全面開放競爭的政策調整不宜簡單化,要有一個過程,不能一役成功。因為目前的現狀是歷史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
有既得利益的支持。隨著市場化的推進,最終會達到內資、外資公平競爭的目標。但是也應看到,這需要一定的時間纔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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