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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0月10日發布今年第12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來自馬來西亞、韓國、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正式反傾銷立案調查,此案是我國的第11起反傾銷調查案。
公告稱,本反傾銷調查涉及的丙烯酸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161200。產品包括:
①丙烯酸甲酯(MA);②丙烯酸乙酯(EA);③丙烯酸正丁酯(BA);5丙烯酸2—乙基乙醋(2EHA)(又名丙烯酸異辛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外經貿部將從即日起會同海關總署對從原產於以上國家的丙烯酸酯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丙烯酸酯進口對我國國內產業的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本反傾銷調查通常情況下在一年之內結束,即於2002年10月10日之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續到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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