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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廣東省人民政府近日決定對企業職工最低工資進行調整。
調整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的月標准為7個類別,分別為480元、430元、380元、340元、310元、290元、270元。深圳市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執行。其他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從上述標准中選定一至二個標准,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馬上開始實施。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官員特別指出,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最低工資標准的執行,僅指少數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企業,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企業,不能以最低工資作為工人工資的發放標准。
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後,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工資;企業不能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條款;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80%;
據了解,自1993年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以來,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最低工資標准。而且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最低工資標准也在不斷調整。目前天津、江蘇、安徽、湖南、廣西、海南、上海、廣東、山東9個省市先後已重新調整最低工資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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