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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從10月1號起,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在一定范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獲得的一次性補償,其總額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可免交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還須照章交納。職工領取的一次性補償費用中包含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可以在交納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通知同時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時,職工所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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