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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假日經濟』的興起,旅游業與人們的生活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如何保證旅游業健康發展?怎樣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成為廣大人民群眾非常關心的話題。廣東省近日制定了《廣東省旅游管理條例》,通過立法對包括旅游市場管理在內的旅游業進行了全面的規范。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旅游法,僅制定了部分有關旅行社、導游管理的單行法規。廣東省旅游局局長鄭通楊說,廣東省是一個旅游大省,多年來,全省出入境旅游人數、國內旅游人數、旅游創匯和旅游營業總收入均居全國首位,旅游業發展中的許多問題急需地方立法加以調整規范。
《廣東省旅游管理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優化發展環境,鼓勵、支持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依法投資經濟旅游業;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
為規范旅游經營行為,條例規定,旅游經營者應公開經營項目、標准,實行明碼標價,提供與約定價格相符的服務或者商品。同時,旅游經營者不得提供有損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的服務項目;不得使用脅迫或者欺騙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區內或鄰近周圍擺攤設點。
據悉,條例對旅游者權利和義務也作出了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可以了解旅游服務項目的真實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標准、價格等方面的資料;可以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服務項目,自主選擇商品,決定是否接受約定以外的服務;按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和商品等。如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機構投訴,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在決定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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