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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完成的『上證聯合研究計劃』一項課題對我國證券交易所如何順應公司化潮流,加強和完善交易所監管作了深入研究。課題建議,借鑒境外經驗,在時機成熟時,把我國證券交易所改造為公司制交易所,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
該課題指出,近10年來,證券市場出現了一種新的趨勢,即交易所從會員或會員所有的組織逐漸變成一個盈利性的、股東所有的組織。交易所公司化進程有利於其適應變化的環境和保持交易所的競爭地位。但同時,公司化也對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角色提出了挑戰。
該課題研究發現,公司制交易所的運行效率高於會員制交易所,交易所公司化後,雖然可能會存在一些利益衝突問題,但交易所的監管目標和其它公司目標間的潛在衝突可以用合理的機制加以化解。
為此,該課題建議,借鑒境外公司制交易所的經驗,在時機成熟時,把我國證券交易所改造為公司制交易所,以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效率。
針對公司制交易所在監管目標和公司目標間的潛在衝突問題,該課題提出采取如下化解機制:第一,把證券交易所推向證券市場,通過上市,把交易所納入公眾公司的監管框架內,以政府證券市場執法機關的強制性監督、交易所及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性監管以及投資者的『貨幣選票』來約束交易行為,促使交易所擺正其作為交易所的目標和作為上市公司的目標間的關系。第二,把證券交易所納入業務與服務市場競爭框架內,促使交易所在服從監管目標下,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競爭和利益激勵機制也能夠促使交易所在政府證券市場執法機關的強制性監管框架下,強化其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及對制度和交易品種創新的動機。第三,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思想,設置一種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以消除公司制交易所的監管目標和公司目標間的潛在衝突。盡管交易所的目的是盈利,但治理結構可以約束它,讓它公正有效地監管市場和市場參與者,造就一個公正、透明、高效的資本市場。
此外,在交易所內設置一個行政與業務上具有獨立性的市場監察與監管評估機構,負責監察發行人、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行為,負責評估監管活動的效率、透明程度、合法性與可解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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