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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近日要求,凡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農民的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性收費以及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農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均應實行公示制度。
據介紹,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采取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和價目表的方式,還可以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形式進行公示。對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農民有權拒絕繳納。
國家計委要求,當前要重點抓好農村中小學收費、婚姻登記收費、社會撫養費、農民建房收費、糧食保護價、電價、水價等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二00一年底以前,收費單位和鄉鎮政府的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等要爭取設立起來。二00二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欄、公示牌要爭取設立起來。二00二年底以前,有條件地區的公示欄、公示牌可設立到自然村和農村群眾經常活動的場所。
國家計委有關負責人說,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是加強對黨和政府的農村政策宣傳,提高價格和收費政策透明度,加強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規范價格和收費行為,制止農村『三亂』,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將這一制度建立起來,使之切實起到把政策交給群眾,加強和完善社會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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