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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也稱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其權利和義務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來規定的。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定,基金持有人享有如下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
5、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持有人的義務有:
1、遵守基金契約;
2、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同封閉式基金一樣,其反映的都是一種信托的關系,這與股票持有人所反映的產權關系有著很大的不同。盡管基金持有人不能像股東那樣通過股東大會,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基金持有人大會仍是基金持有人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形式。根據有關的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契約;
2、提前終止基金;
3、更換基金管理人;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正常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時,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20天,在《上海證券報》等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半數以上通過,但更換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應由持有半數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對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此外,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在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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