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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決定:從2001年9月1日起,撤銷《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中的187項使用化油器的轎車及5座客車(不包括使用電噴發動機的車型)、達不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位及測試方式(I)》(GB18352.1_2001)的電噴轎車產品。
國家經貿委產業政策司副司長王福昌說,這是國家從1985年對汽車企業及汽車產品實施《目錄》管理制以來第一次撤銷其中的不合格品。今後,國家經貿委將陸續將一些不合格品從《目錄》中撤銷。
所謂不合格品包括:不合國家標准的汽車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的汽車產品,被買賣合格證或被買賣《目錄》的汽車產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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