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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有關地下基金何去何從的爭論,參與起草《證券法》、《信托法》、《投資基金法》的王連洲研究員昨日在此間的一個會議上發表了他的看法。他認為,地下基金中,有一部分是運作比較規范的私募基金,對於私募基金,應讓它合法化,對其它的地下基金,應當規范化。
王連洲說,社會對地下基金的風險已經有了認識,並形成了三種基本看法:一是根本不承認有私募基金存在;一是存在,但管不了;還有一種是,承認存在,應當規范,以趨利避害。與此相對應,形成了三個處置的方案:一是熟視無睹,視而不見,維持現狀;一是全面封殺;第三種方案是,趨利避害,因勢利導,允許規范運作的部分地下基金以民營資產管理公司的形式適度合法化、公開化,同時加強監管,防范各種風險。
在對三種方案分析時,王連洲說,維持現狀是一個不足取的方案,如果任由地下基金發展下去,風險只能進一步加劇;完全關閉也是不足取的,地下基金都撤出,市場承受不了,影響社會安定,即使真的讓它們撤出,要找到它們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唯一可取的是,開正道、堵邪道,讓地下基金以民營資產管理公司的身份浮出水面。
王連洲表示,其實,開放民營資產管理業務有著重要的意義,開放這項業務後,社會急需的委托資產管理服務就有了一個正常的渠道,適度開放民營資產管理業務,也有利於市場的規范。地下基金目前身處暗地,無形中增加了監管成本。如果讓一部分運作比較規范的地下基金以民營資產管理公司的形式規范化、分開化,給它們一個適度的發展空間和自由競爭環境,一方面將起到示范效應,一方面它們為爭取更多投資者的信任,會爭做『良民』,主動要求監管並披露交易信息,客觀上形成一種良性競爭局面,降低了監管的難度。適度放開民營資產管理業務,還有利於加速發展機構投資者隊伍。適度放開民營資產管理業務,能逐步培養出一支比較規范的資產管理隊伍,以置換目前市場上魚龍混雜的資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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