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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金融類擬發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保障其持續經營能力,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通知,就金融類公司境內外審計差異及利潤分配基准做出詳細規定,規定中指出,此類公司應將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出的財務差異及時提示投資者。
中國證監會有關發言人稱,證監會在去年要求金融類擬發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在編制招股說明書、年度報告時,除應聘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外,還應聘請獲特別許可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審計准則,對其根據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准則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補充審計。
據介紹,上述規定的實施結果反映出,目前這類公司經境內、境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兩份財務報告差異較大,淨利潤數與可供股東分配利潤數的差異尤為突出。這些差異必然對投資者判斷這類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也關系到公司如何避免利潤超分配,保障持續經營能力。
這位發言人表示,金融類擬發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分別經境內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發生差異時,應當依照如下規定,同時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與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中,將經境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重要財務數據與指標采用黑體字,與經境內注冊會計師審計後財務數據並行列示,以提示投資者。銀行還應補充披露貸款呆帳准備金額。
——公司董事會應在經營情況闡述與分析部分對兩份財務報告的主要差異作出說明。若兩份財務報告的差異較大,可能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董事會應充分披露差異的性質與原因,並作出合理的解釋。例如銀行貸款呆帳准備金的計提若相差較大,董事會應說明該差異是否屬於境內外會計政策差異,貸款分類及貸款呆帳准備金計提比例方面的差異情況,以及為何會出現這種差異等。
——金融類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經境內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淨利潤數,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法定公益金。但在提取任意盈餘公積及分配股利時,應當以經境內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可供股東分配利潤數孰低者為基准。
——金融類上市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若需經審計,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披露境內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差異以及確定利潤分配基准問題上,應當遵循對年度報告的相關要求。
據了解,以上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記者張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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