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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日前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等作出規定,其中,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美元。
我國將於9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分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從事除融資租賃外租賃業務兩類,設立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其中,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中方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為不低於4億美元,並具有5年以上的融資租賃從業經驗。
據報道,申請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中國合營者的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申請設立的其他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中國合營者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中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並具有3年以上租賃從業經驗。
該辦法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擔保餘額在內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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