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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關於制定證券投資基金規范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同時頒發了《證券投資基金規范運作指導意見第一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導意見》(全文見第八版)。這意味著以《證券投資基金規范運作指導意見》形式的層次分明、內容協調的基金監管法規將陸續出臺。
《通知》指出,自《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來,證監會先後頒布實施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1-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對保障基金規范、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的發展,上述有關規定在法規形式和內容上逐漸暴露出一些與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為進一步促進基金的規范運作,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決定根據監管工作和市場發展的需要,逐步修改、替換上述實施准則及有關規定,並對法規形式進行調整,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規范運作指導意見》的形式,最終建立起層次分明、內容協調的基金監管法規體系。
《通知》指出,《指導意見第一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四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試行)同時廢止。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已批准籌建或擬申請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起草公司章程。新設公司的章程應報證監會核准,同時報送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公司成立後修改章程的,應報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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