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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的《關於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從2001年9月1日起縮短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的期限。現公告如下:
一、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期限。自2001年9月1日起,將原來的2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將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各涉外收入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報主體)應及時辦理申報。
二、為方便申報主體印章使用,申報主體在申報單上[除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外]可以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也可以自行刻制『××國際收支申報專用章』,在銀行備案後,專用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三、申報單的填寫要完整、規范、不得漏項,交易編碼的使用要准確地反映交易性質,交易附言表述要貼切。銀行應每日將這些信息錄入到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
申報單中有關收/付款人的國別是指收/付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而不是指收/付款銀行所在的國家或地區。
四、國際收支申報是每個申報主體的義務,應按規定及時申報,未按規定申報的,將受到相應處罰。
諮詢電話:23209193 23209801
特此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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