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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簽署命令發布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8月1日開始施行。國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今天就新《規則》發布施行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強調一定要依法加強航空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這位負責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1950年首次頒布以來,曾於1964年、1977年作過兩次修訂,它在規范飛行活動,維護飛行秩序,保證飛行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航空事業的迅速發展,我國的航空管理體制、空中交通環境、航空設施設備和管理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來的《規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這次修改吸取了我國航空管理的經驗,補充了部分內容,並參照國際標准和慣例,使之與國際航空規則對接。
這位負責人指出,空中交通管制的基本任務是對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保障空中飛行活動安全有序進行,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防止地面對空兵器或者對空裝置誤射航空器,禁止未經批准的航空器飛入空中禁區、臨時空中禁區或者飛出、飛入國(邊)境。近年來,我國由於人為因素造成危及航空飛行安全的事件明顯增多,主要表現為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非法修建超高建築或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設施,在飛行活動密集地區或主要航路航線下方未經批准隨意昇放航空物體或人為放飛鳥類動物,在機場周圍隨意燃燒農作物秸稈造成煙霧籠罩機場影響飛機正常起降,隨意在飛行空域和航路下方實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業的對空炮射等。關於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新《規則》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違反《規則》者,將根據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後果,分別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這位負責人強調,飛行基本規則是我國境內組織實施飛行和規范一切飛行活動的基本法規,也是各航空部門制訂有關條令、條例以及規章制度的依據。凡是轄有航空器的單位、個人和與飛行有關的人員及其一切飛行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規則,與飛行有關的所有單位、人員負有保證飛行安全的責任,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及時采取預防事故的措施,保障飛行安全。貫徹執行飛行基本規則,是當前加強我國航空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千家萬戶,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各級航空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則賦予的職責和要求,切實保證飛行基本規則的貫徹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重視實施飛行規則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檢查監督,確保《規則》的順利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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