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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日前發出通知,對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出新的規定:規定自7月10日起,除外商投資等企業外,取消原來的對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的審批制度,改為實行登記和核准制。這意味著對非公經濟外貿領域的准入限制從此完全取消。
通知規定,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只須擁有不低於500萬元的注冊資金(中西部地區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和其他條件;生產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只要具備注冊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於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及其他條件,即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所在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受權主管發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准予登記的決定。
通知規定,遵循自主申請、公開透明、統一規范、依法監督的原則,各類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物資、供銷社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濟特區、浦東新區企業除外)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統一的標准和管理辦法。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外經貿委(廳、局)及新疆建設兵團外經貿局負責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在此之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先後從1999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兩次放寬對民營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限制,先後有1000多家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這次取消原來的對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的審批制度,改為實行登記和核准制,實際上等於取消了對非公有制經濟外貿領域的准入限制。
外經貿部的這項決定,是在我國上半年外貿出口額較去年同期銳減26個百分點的背景下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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