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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19日指出,我國證券律師執業水平亟待提高,中國證監會目前正在討論對執業律師實行談話制度和冷淡對待機制的可行性。另據司法部決定,從8月份開始,將在全國集中開展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的評查活動。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高西慶在『核准制下律師從事證券業務研討會』上說,核准制的實施標志著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發生了改變,過去由政府管理部門承擔的一些責任,今後要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的中介機構來承擔。但從各方面反映的情況來看,當前證券律師普遍存在風險意識淡薄、專業素質不高等方面的問題,與推行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具體表現為:
———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受過去政府推薦和審批制度的影響,不少律師存在依賴和僥幸心理,有的被發行人牽著鼻子走,使發行人的法律風險沒有充分揭示。
———缺乏嚴格按照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精神。核查或調查工作流於形式,有的則發表不恰當聲明,逃避責任。
———未按監管部門明確規定充分揭示發行人的重大問題和風險。有的采取回避態度,故意隱瞞發行人的問題和風險,不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未起到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應有作用。
———編織不恰當的法律解釋。有的甚至為發行人制造虛假進行粉飾,逃避法律責任。
———缺乏足夠的合作精神。與發行人、主承銷商和會計師沒有進行充分的專業溝通,結果是發行人的風險暴露後承擔連帶責任。
———平時不注重業務學習。律師流動性強,疏於組織管理,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則沒能及時跟蹤學習,造成所發表的法律意見不符合要求。
———不注意與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對事務所或合伙人涉及訴訟、人員調動等重大情況不及時說明,律師簽名存在代簽現象,引致法律糾紛。
———執業素質低下。不少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存在大量語法、文字和邏輯錯誤。
———律師事務所之間、執業律師之間水平參差不齊。
高西慶強調,整個證券律師行業應正視問題,總結經驗,進一步把證券律師工作做好。同時,中國證監會也正在研究加大證券律師業務的監管和執法力度,對未勤勉盡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罰。研究建立執業律師談話制度和冷淡對待機制。所謂冷淡對待機制是指,律師事務所出現一定數量違規的,證監會將對它所出具的文件采取冷淡處理的辦法。
本次研討會是由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和發行部、司法部公證律師工作指導司、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單位共同主辦。來自全國415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負責人、執業律師代表500餘人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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