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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商時報》10日《馳名商標不假,虛假宣傳有嫌——格蘭仕引火燒身》的報道,又有新聞。作為消費者的張傳曉,一紙訴狀將銷售格蘭仕空調的杭州百大商場和廣東格蘭仕企業(集團)公司、廣東格蘭仕電器有限公司告上了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記者在跟蹤采訪中得知,法院已經將其受理並立案。消費者要求被告退還貨款2940元,並賠償人民幣2940元,同時要求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訴狀稱,2001年6月30日,原告在第一被告處選購空調。挑選過程中,原告看到被告擺放的格蘭仕空調廣告,一份標明『世界名牌、馳名商標』格蘭仕產品系列的印刷廣告的『產品性能規格部分』介紹的全部18個型號均未注明噪音這一性能。原告詢問被告工作人員時,被告工作人員告訴原告格蘭仕空調噪音為29分貝,並熱情地拿出陳列的另一本小冊子指示給原告閱讀:『格蘭仕空調系列產品均采用的世界尖端的高新技術包括:超靜音技術29分貝,寧靜非凡,比無人的30分貝音樂廳還要寧靜,比安靜的40分貝的圖書館更安靜』。由於原告家人睡眠質量不高,選擇空調時將噪音作為重要參考指標。原告看到被告格蘭仕空調的噪音比海爾等其它名牌產品要低得多,便當即決定購買格蘭仕KFR-35GW/A1型1.5匹分體式空調器一臺。原告支付貨款及安裝費計2940元,被告開具了發票。
2001年7月1日,被告在原告家中安裝了空調器。當晚,原告在使用空調時感覺噪聲較大,翻閱隨機的產品說明書時發現,說明書的第17頁『性能參數表』部分列明原告新購的KFR-35GW/A1型1.5匹分體式空調器的室內機組噪音為39分貝,室外機組為49分貝。說明書所列的室內機組噪音比廣告標明的指標高出10分貝,室外機組噪音高出20分貝。並且產品說明書『性能參數表』列明的6款空調器室內機組噪音最低為37分貝,高為39分貝;室外機組噪音最低為48分貝,高為52分貝。均與被告廣告中標明的29分貝相差甚遠。當原告就此向被告格蘭仕杭州辦事處工作人員提出異議要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時,被告工作人員答應三日內給原告回話。但隨後即杳無音信。原告無奈起訴。
原告認為,兩被告作為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故意虛構事實,在印刷發放的商品廣告中進行編造,誤導消費者。這一行為,是對消費者的欺詐,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記者就為何受理此案采訪了杭州市下城區法院立案庭郝曉萍庭長。庭長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等方式表明商品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根據相關法律,原告當事人立案證據確鑿,符合立案條件。
記者同時還就原告將杭州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第一被告,采訪了郝庭長,她認為,原告將『杭州百大』列為第一被告,主要是因為『杭百』是第二被告的產品經銷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因而,原告將『杭百』列為第一被告,是沒有疑義的。
法律界人士對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提供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對此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經營者和生產者都應承擔向消費者賠償的責任。
而法律界人士則認為,下城區人民法院通過受理此案,能使更多的消費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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