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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福州市為了提高城市形象和減少污染,出臺了104號文件,其中明確規定:『申報私人小轎車的車輛,必須是桑塔納以上檔次車型的車輛。』如今,這個文件精神已演變成『10萬元以下私人轎車不能報牌』的不成文規定。
經濟型轎車的鍾情者不禁質疑:政府可以不給禁止進口的、報廢的、污染嚴重的車輛上牌,但是,價格怎麼能決定車輛能否上牌呢?此間媒體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
福州統一律師事務所潘興劍律師認為,福州市的這個地方部門規定同國家法律相抵觸。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機動車管理辦法》中,沒有規定機動車的售價是決定能否申領機動車車牌、行車執照的條件。依照國家汽車銷售政策、機動車管理辦法,只要是上了目錄的車,就應該可以上牌。
福建省律師協會業務部主任林柏冬說,雖然政府初衷是好的,比如為了交通管理、城市配套、汽車總量控制等,但作為一級政府,更要根據國家法律制定相適應的政策,依法行政。
有關專家指出,國家計委已經宣布放開國產轎車價格,由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定價,以促進國產轎車市場的競爭和消費。而且,『入世』後,包括桑塔納在內的轎車價格會進一步下降,10萬元以下轎車也可能不遜色於現在銷售價格在20萬左右的轎車。因此,福州市政府應該盡快修改和完善這個已經出臺了5年多的舊規定,以適應市場機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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