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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近日公布了《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放開大多數原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將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1992年定價目錄頒布時管理的141種(類)減少為13種(類)。
這是國家計委副主任汪洋在7月1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的。
汪洋說,對於國家明令放開的項目,均由經營者根據市場情況自主制定價格,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截留定價權。各地價格部門要加強對這些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計委。
中央定價目錄公布後,國家計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減少為13種(類):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國家專營的產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藥品,教材,天然氣,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電力,軍品,重要交通運輸,郵政基本業務,電信基本業務,專業服務等。另外,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成品油價格和城市基准地價公布價格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但今後也將進一步進行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汪洋預計,在社會零售商品、農產品和生產資料購銷環節中,市場調節比重超過90%。可以說,我國基本形成了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價格機制。
汪洋說,公布新的中央定價目錄,標志著政府管理價格的職能發生重大變化。今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只佔國內生產總值的很小一部分,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都由生產經營者自主確定。國家計委價格管理的重點將由定價為主轉變到以『定規則,當裁判』為主上來,即在做好必要的政府定價工作的同時,把工作更多的放到加強價格法制建設,做好制定價格政策,調控價格總水平,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上。
汪洋透露,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改進價格管理方式,使政府定價進一步規范化,國家計委還將公布《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目錄公布後,國家計委還將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清理地方定價目錄,嚴格限制地方政府定價的范圍,切實防止地方政府層層擴大政府定價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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