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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於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簡稱《中央定價目錄》)。為了貫徹好中央定價目錄,規范政府價格管理,現將放開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與1992年公布的目錄比較,未列入新目錄,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變化和體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價目錄公布前已經明令放開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有35種,包括:乙烯,丙烯,錦綸原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塊煤,末煤(不含發電用煤),復合肥料(零售價格),水泥、鐵礦石,冶金用錳礦石,焦炭,生鐵,鋼錠,鋼坯,鐵合金產品,耐火材料,碳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載重汽車及底盤,消防車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換設備,中央『五報一刊』,棉花,國產轎車,烷基苯,水運價格,營利性醫療機構服務,鐵路客運新型高檔服務,部分電信增值業務,部分中介服務價格,原油價格等。
(二)由於供求情況變化和取消指令性計劃,實行工作中未再審批但尚未明令放開,這次明令放開的有62種,包括:中藥材,綿羊毛,統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煙紙,錦綸簾子布,丙烯?及?綸纖維,鎳,鎢精礦,越野汽車及底盤,汽車發動機,獸藥,北方新聞紙,木漿,精對二甲苯,乙二醇,聚酯切片,金精礦,金塊礦,金銀產品,硫鐵礦,硫精礦,磷礦石,磷精礦,硼礦石,硫酸,輪胎,礦用裝載機,礦用挖掘設備,大型堆取料機,大型破碎粉磨設備,大型壓力機,石油鑽機,固井壓裂設備,通井機,洗井機,拖拉機,柴油機,聯合收割機,紡織機械,地質鑽機,鐵道機車車輛,煙草機械,民用飛機及發動機,鐵道專用鋼,水輪發電機組,汽輪發電機,汽輪機,電站鍋爐,電力變壓器,城市規劃設計,外貿倉儲,物資流通收費等。
(三)這次結合實施新的中央定價目錄,放開現行由中央政府定價的商品或服務10種,包括:廠絲、邊銷茶,食糖,國產農膜原料,人民日報,解放軍報,足金飾品,天然橡膠,發電用煤,中央國家機關招待所客房價格。
以上各項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後實行市場調節,由生產經營者自主定價。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均不得截留定價權,以確保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發電用煤價格放開後,按2001年電煤指導價簽定的合同執行到年底,從明年起不再發布電煤指導價。價格放開後,各地要加強對上述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在運行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計委。
二、蠶繭、糖料收購價格和中央直屬熱電廠供熱出廠價格下放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國家級特殊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去年已下放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各地要切實負起責任,做好這些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工作。在制定地方定價目錄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把上述商品和服務項目列入地方定價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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