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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證券界引起巨大震動的『海南凱立狀告中國證監會一案』上周四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這起被中國證券市場各方密切關注的『民告官』案終於以『民勝官』的大結局劃上了一個意味深長的句號。獲悉此案終了,本報記者在第一時間撥通了海南凱立公司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李江的電話,隨後又對凱立公司總經理廖斌進行電話專訪。在前後長達兩個多小時的電話采訪中,兩位當事人細細評說此案內幕,令記者大開眼界。
海南凱立:法院判決直擊要害
面對這來之不易的最終勝利,回首三年復雜艱辛的上市之路,處在旋渦中心的海南凱立公司總經理廖斌感慨萬千:『海南凱立一案能走到今天,表明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已越來越走向完善。』海南凱立公司的代理律師李江更是由衷地說:『從這場訴訟中我們無數次地感覺到,法院對中國證券市場管理制度的理解大大超出了我們的預料。』
令人感觸最深的,是終審判決中對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行為失當之處進行了更深入地推敲。
2000年12月8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南凱立狀告中國證監會一案的一審判決中,確認證監會退回凱立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責令其恢復對凱立股票發行的核准程序,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今年7月5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時,不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且對中國證監會的敗訴原因進行了更進一步的解釋。當初證監會退回海南凱立預選申報材料的理由是認定該公司『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而法院點評認為,海南凱立的財務資料反映的利潤是否真實,關鍵在於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國證監會對已經發生的利潤在會計上如何處理發生異議,應當委托有關會計主管部門或者獨立的中介機構按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而中國證監會在未經專業部門審查確認的情況下作出退回申報材料的決定,認定事實依據不充分。
李江表示:『面對海南凱立一案如此復雜、曲折、專業性極強的情況,法院判決能如此直接擊中要害,令我們頗感意外,法院對中國證券市場管理制度的理解實在超出我們的預料。』他認為,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市場的主管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責,但是在上市機構的培育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券商等中介機構也各有其責,證監會不應包辦代替。尤其在審查上市公司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更應該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職責與作用。
此案判決的一個關鍵,在於法院機智地回避了對於『海南凱立利潤材料真實與否』的繁瑣推敲。對於凱立公司要求撤消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財務會計資料不實』和『97%利潤虛假』的認定,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就駁回了這一請求。原因不道自明:海南凱立財務會計資料是否屬實,連證監會的認定都不夠專業、不夠嚴密、證據不充分,法院更不要去攙和,一切應留待專業機構去審查認定。
李江律師:證監會態度積極
也許是出於勝利者的寬容,也許是由衷的佩服,海南凱立的代理律師李江在終審判決之後,對訴訟對手中國證監會一方在整個訴訟過程所保持的積極應對的姿態給予了較高的評價,認為其上訴狀、答辯都准備得相當充分。
從一審判決到中國證監會的上訴,雙方爭執的一個重要焦點是股票發行的預選程序問題。中國證監會在今年1月提出的上訴中,回顧了股票發行程序形成的8年歷程,認為一審判決沒有理解證券市場在不斷成熟、發展的過程中所作出的政策調整。中國證券市場的股票發行先後形成了《1998年審核程序》和《2000年核准程序》兩個程序,前者將人民幣普通股(A股)發行審核分為預選和審批兩個階段。海南凱立作為199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企業,應該適用《1998年審核程序》,經推薦報送預選申報材料,進入預選階段的審核。而法庭一審判決依據的是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和2000年3月16日實施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預選程序違法,則不能按預選程序對海南凱立進行審核;如果用《2000年核准程序》,對於海南凱立這樣的『1997年指標企業』,則無法適用。即便可以,海南凱立也只能退回到原起點,與目前所有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一樣,尋找主承銷商,開始一年的輔導期,並完成其他相應條件。所以,證監會強調,一審法院讓其恢復對海南凱立的審核是『不切實際,無法執行』。
對此,海南凱立一方在答辯中反駁道:國務院在有關規定中已經就『1997年指標企業』如何進入《2000年核准程序》作出了銜接性規定,並從保護投資人利益的角度規定,『一年輔導期』不適用於100多家『1997年指標企業』。
中國證監會強調,自己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有權依據法規制訂股票發行程序,並作出解釋。
關於預選程序的重要細節再次表明,海南凱立一案是中國證券市場不斷規范、發展的產物,是股票發行的新舊制度交替中所產生的一個頗具典型意義的特殊案例。
海南凱立為何走上訴訟之路
在新中國的證券發展史上,海南凱立案是企業因為上市受阻而將主管部門告上法庭的『第一案』。作為一家以上市融資為目標的地方企業,如何會走上如此極端的訴訟之路?凱立公司總經理廖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首次披露:是在街上偶然得到的一紙法制宣傳材料讓公司動了打官司的心。
據廖斌介紹,1998年海南凱立按照證監會要求遞交了預選申報材料後,整整一年多沒有得到任何消息。後來,從國務院辦公廳通過海南省轉發下來的一份文件中突然得知,中國證監會已經對其作出了『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認定,頓感驚訝。公司曾經嘗試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但均遭拒絕。正是在這個時候,國家大張旗鼓地宣傳新的《行政訴訟法》,公司的幾位領導有一次偶然在海南街頭被人塞上幾份宣傳資料,廖斌至今還清楚地記得:『是一張用黃色的紙張印刷的《行政訴訟法》宣傳材料。』正是這次街頭偶遇拉開了公司曲折、艱辛的訴訟之路。
廖斌說:『剛開始,差點官司也沒處可打。』據了解,2000年2月21日,海南凱立第一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該院未予受理。隨後,海南凱立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7月17日,海南凱立以撤銷上訴為前提,再次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起訴。8月16日,該院通知受理了此案。他表示,企業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選擇了這條路。
告了證監會還能上市嗎?
對於海南凱立一案,網上眾說紛紜。不過一位網民的話很有代表性地道出了相當一部分人的觀點:『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件大事。不過凱立今後別想上市了。』
得罪了證監會,海南凱立還能上市嗎?
對此,公司的代理律師李江字斟句酌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我個人認為與證監會的官司不應該影響海南凱立的上市問題,公司能否上市應主要取決於其上市資料的准備情況。綜合訴訟推進過程中的諸多因素:我所接觸到的海南凱立提供的財務資料、現有的上市程序等,我對海南凱立的上市前景比較樂觀。』
但是,對於以高速公路建設為主營業務的海南凱立來說,上市融資受挫也使整個公路建設陷於停頓。全長172公裡的海南中部高速公路靜態投資54億元,一期工程長28公裡。公司原本想在這條高速公路的建設中創出一條『業主負責制』的新路,即業主先行投資,建成一段之後交付給政府,由政府從『海南基礎設施基金』中給予補償,業主再利用補償資金修築下一段,如此循環,不需要在公路上設卡收費就可以迅速收回投資。但是,上市一旦遭挫,則全盤計劃落空,先期投入的近8000萬元自有資金進行的路基建設等也毀壞殆盡。主營業務如此遭受重創,海南凱立還能達到上市要求嗎?
公司總經理廖斌表示,凱立原來的業績很好,近幾年的訴訟對公司主營業務——高速公路的建設影響很大。但是除了高速公路以外,公司還有26000平方米營業面積的商業城、一家三星級酒店等其他業務。下一步公司會仔細考慮未來的發展規劃,爭取符合上市條件。
令人欣喜的是,海南凱立一方對周小川入主中國證監會以來所進行的一系列法制化、規范化的舉動給予了高度評價,並寄予極大期望,希望在證券市場不斷完善發展的背景下,能給企業上市創造越來越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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