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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對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
通知規定,企業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必須向稅務登記部門提供有關營業執照、注冊資金、銀行賬號證明、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和資料,稅務登記部門審核考察後,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及時將企業有關稅務登記資料和電子消息傳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部門。
通知要求,認定部門應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報送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經營場地等證件、資料和本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資料進行核驗,核驗無誤後,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通知指出,認定部門應根據商貿企業上報的預計年銷售額核定使用專用發票的數量和限額,並將有關資料和電子信息傳給發票發售部門。新認定的商貿企業月專用發票發售量不得超過25份,並且首次只能領購限額萬元版的專用發票。
通知還規定,申請認定的商貿企業規模較大,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較多,應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及相關消息傳給區縣級稅務機關認定部門。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調整後,由認定部門將有關資料和電子信息傳給發票發售部門。對已認定的商貿企業如核定的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不能滿足需要,企業可向發票發售部門提出申請,發票發售部門將申請傳給認定部門;由認定部門通知管理部門對企業已領購的專用發票使用情況及有無真實貨物交易的經營情況核實,將核實情況及時反饋認定部門。認定部門根據反饋結果調整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數量和限額,及時將相關資料傳給發票發售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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